【作者简介】
向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注释】参见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例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通过
宪法判例对其
宪法进行解释,从中“发现”隐私权。20世纪后期,荷兰、瑞士、比利时、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俄罗斯、南非等国宪法均明确规定了隐私权。我国宪法虽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但在具体
宪法条款中蕴含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例如,
宪法第
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
37条、
39条、
40条分别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皆直接涉及隐私权。在世界范围内,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也获得了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的认可和倡导,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有关移民工人的公约》、《联合国儿童保护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法律文件均对隐私权予以保障。
金岳霖:“论道”,载《精读金岳霖》,鹭江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罗伯特C.波斯特,“杰弗里·若森:《不想要的凝视》:隐私权的三种概念”,载《乔治敦法律期刊》(Robert C.Post:The Unwanted Gaze,by Jeffery Rosen: Three Concepts of Privacy, 89 Geo. L. J. 2087 ,2001)。
对这七种类别的划分和部分定义,参见丹尼尔J.索罗勿:“定义隐私”,载《加里福利亚法律评论》(Daniel J. So-love, Conceptualizing Privacy, 90 Calif. L. Rev. 1087,2002)。
Time, Inc. v. Hill, 385 U. S. 374, 413(1967) (Fortas J.,dissenting).
Doe v. Bolton, 410 U. S. 179, 213(1973)(Douglas, J.,concurring) ( citations omitted) ( quoting Kent v. Dulles,357 U.S. 116, 126(1958).
罗纳德·加勒特,“隐私的本质”,载《当代哲学》( Ronald Garrett, “The Nature of Privacy” ,18 Philosophy Today p.264 ,1974);鲁思·加维森,“隐私与法律的界限”,载《耶鲁法律期刊》(Ruth Gavison, “Privacy and the Limits ofLaw”,89 Yale Law Journal 89, 422,p.423,1980)。
鲁思·加维森,同注8引文。
Id, at 433.
西德尼M.吉纳德:“隐私权的心理维度”,载《法律与当代问题》( Sidney M. Jourard, Some Psychological Aspectsof Privacy, 31 Law&Contemp. Probs. 307, p. 307, 1966)。
艾伦·威斯汀:《隐私与自由》(Alan Westin, Privacy and Freedom, p. 7, 1967 )
杰德·如本菲尔德,“隐私权”,载《哈佛法律评论》(Jed Rubenfeld, The Right of Privacy, 102 Harv. L. Rev. 737,p.784 ,1989)。
参见丹尼尔J索罗勿,同注5。
杰弗里·若森:《不想要的凝视:隐私在美国的毁灭》(Jeffrey Rosen, The Unwanted Gaze: The Destruction of Priva-cy in America, 2000),转引自罗伯特C波斯特,同注4引文。
杰瑞·肯:“网际交流中的信息隐私”,载《斯坦福法律评论》(Jerry Kang, Information Privacy in Cyberspace Trans- actions, 50 Stan. L. Rev. 1193,pp. 1202-03,1998)。
隐私权概念的几种代表性的观点包括:(1)不受他人打扰的权利;(2)对他人接近自我的限制;(3)秘密,即一个人希望对他人隐藏过去、限制的经验和行为以及将来打算的某些信息的结果;(4)对个人信息的控制;(5)对人格权的保护;(6)私密,即通过隐私来维持人们之间的亲密关系。
理查德·塞纳特:《血肉与石头:西方文明中的身体与城市》( Richard Sennett, Flesh and Stone: The Body and theCity in Western Civilization 33 ,1994)。转引自丹尼尔J.索罗勿,同注5引文(See Daniel J. Solove , Conceptuali-zing Privacy, 90 Calif. L. Rev. 1087,1135.)
理查德·塞纳特,同注18。
参见《荷兰数据保护法》第16条,《葡萄牙个人数据保护法》第7条,《阿根廷个人数据保护法》第2条。周汉华主编:《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丹尼尔J.索罗勿:《信息隐私法》(Daniel J. Solove, Information Privacy Law, Marc Rotenberg, 2003, p.24)。转引自屠振宇:《
宪法隐私权研究:一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理论论证》,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页。
参见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毕小青、孙世彦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87页。
参见屠振宇:《
宪法隐私权研究:一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理论论证》,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8-50页。
例如,依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
宪法第四修正案中规定的“文件”包括私人资料,如信件、日记以及非私人属性的商业记录。See, e. g.,Andresen v. Maryland, 427 U. S. 463 (1976).(商业记录);“财产”包括汽车、行李或其他行囊、衣物、武器,甚至包括犯罪所得。See.,e. g.,Chambers v. Maroney, 399 U. S. 42(1970)(汽车);Bondv. United States, 529 U. S. 334 (2000)(行李); United Stales v. Edwards, 415 U. S. 800 (1974 )(衣物);Warden v.Hayden, 387 U.S. 294(1967)(武器、抢劫所获钱财)。参见约书亚·德雷斯勒,艾伦·C.迈克尔斯:《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一卷·搜查),吴宏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6页。
参见H.托马斯格美-奥斯特古,“依据合理期待定义欧洲人权公约下的私生活”,载《加里福利亚西部国际发期刊》(See H. Tomas Gomez-Arostegu, Defining Private Life Under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by Re-ferring to Reasonable Expectations, 35 Cal. W. Intl L. J. 153,p.164,2005)。
See e.g., P. G.&J. H.,2001-IX Eur. Ct. H. R.,Perry v. the United Kingdom, ECHR 2003IX.
参见林钰雄:《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14页。
Katz v. U. S.. 389 U. S. 347 .361(1967).
See Smith v. Maryland, 442 U. S. 735,n5(1979).
See Smith v. Maryland, 442 U. S. 735,n5(1979).
United States v. Place, 462 U. S. 696 (1983) .
Hunter v. Southam, 2 S. C. R. 145 at para. 25
R. v. Evans, 1 S. C. R. 8, at para 45.
R. v. Edwards,1 S. C. R. 128.
在该案中,法庭列举了以下因素:(1)前视红外影像的对象是什么?(2)被告是否对前视红外影像的对象享有直接的利益?(3)被告是否对前视红外影像的对象享有隐私的主观期待?(4)如果是,该期待在客观上是否合理?在此方面,应当对以下予以注意:A.被指控的“搜查”发生之地点;B.被搜查之对象是否在公众视野内(in public view);C.被搜查之对象是否被抛弃;D.该信息是否已在第三人手中;如果是,该人是否对其有着保密的义务;E.警察采用的技术是否对隐私的利益具有侵犯性;F.该监控技术的使用本身是否在客观上不合理;G.前视红外形成的热量图像是否暴露了被告人的生活方式的私密细节,或披露了其生活性质的信息。SeeR. v. Tessling, 3 S.C. R. 432.
R. v. Patrick, 1 S. C. R. 579,at para 2.
人权法专家诺瓦克也持此种观点,他认为,隐私权保护个人存在和自主的、不触及他人自由和隐私领域的特定区域。狭义的私生活包括隐私的所有不属于任何特别的、通常是制度化的范畴(住宅、通信等等)的表现。参见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毕小青、孙世彦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93页。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169页。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73页。
参见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参见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2-13页。
参见考夫曼提出的法律秩序的阶层构造。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虽然在理论上,大陆法系不承认先例的严格法律效力,也不承认最高法院决定对下级法院的绝对约束作用,但实际上,最高法院的决定和先例规则极少受到违背。在这方面,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少有实质差异。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
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
United States v. Karo, 468 U. S. 705(1984).
在诺茨案中,被告主张,如果使用传呼机进行跟踪都不算是搜查的话,这就意味着在没有司法控制的情形下,“警察可以对任何公民进行24小时的监控”。最高法院暗示说,如果此种警网式的执法措施最终出现,他们会考虑是否对此适用不同的
宪法性原则。United States v. Knotts, 460 U. S. 276, 284 (1983) .
同注39引书,第328页。
同注39引书,第337页。
L.蓬帕,“家族相似理论”,载《哲学季刊》(L. Pompa, Family Resemblance,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 17,No. 66, p. 63)。
董志强:“对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理论的批判”,载《哲学研究》2003年第11期。
维特根斯坦:《蓝皮书》(Wittgenstein, The Blue Book, p. 17)。转引自 L.蓬帕,同注48引文。
以住宅为例,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住宅为典型的地域隐私保护。同时,鉴于现代社会高科技侦查手段的应用,立法还应保护个人在住宅内的言行不受非法的监听或监察。
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1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