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采用了建构法律类型的体系化方法。加拿大宪法判例根据隐私类别的不同所确立的分析框架,并不强烈地依附于个案,可为未来判例提供有效的参考。分析框架所具有的较强的稳定性和适用力,源于它有效地对所有的隐私利益进行了类型化。这样的分析框架,成为连接具体的个案和抽象的隐私合理期待标准之间的桥梁,较好地克服了零散的个案规则的不足之处。
相较而言,加拿大的体系化方法更为合理。此种建构法律类型的方法克服了美国排除性理论的弊端。人身隐私、地域隐私与信息隐私三种类别,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侵犯隐私型态所涉及的隐私利益。对某种隐私事实应归类于何种隐私类别,也可以根据经验常识作出简便易行的判断。
更为重要的是,对隐私权领域进行分类的方法符合“事物的本质”。隐私权的概念具有多义性,“当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形式是‘类型”’[47]一些学者早已认识到隐私权所具备的复杂维度,倡导综合多种要素审视和界定。有关隐私权的混合定义的提出,暗示了找出隐私权的共同属性,未必是理解隐私权的唯一路径,甚至是正确路径。传统的定义方法总是寻找所有被冠之该定义的事物的共同点,但实际上这类事物可能并不存在一样共同的东西,而只有在不同方面相似或交叠的关联。[48]基于此,哲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提出“家族相似”的理论,指出某些事物之所以被我们用同一个概念来指称,缘于它们以类似于一个家族中各成员间的相似关系相互勾连而形成一个整体,而并不是由于它们拥有“共同的”本质。[49]例如,“游戏”一词构成一个家族,其下各类游戏具有家族的相似性,只不过相似的地方可能不同:“有的长有相同的鼻子、有的有相同的眉毛,有的走路姿势相同;且这些相同之处互相重叠”。[50]
对隐私权领域的分类反映了分析和理解隐私权的新视角。隐私权概念所具有的多重维度,使我们难以通过某些共同属性对其加以概括,但根据隐私利益的明显差异可以将隐私权领域划分为不同类别。同一类别的隐私权领域内部分享了更多的相似特征,因而更适宜用相同的基准指标来判断。举例而言:地域隐私是以物理空间界定的隐私权领域。它指的是一个人对其住宅、居所以及其他特定的空间所享有的隐私利益,据此可以排除他人对地点的进入、窥视和监控。因此,地点承载的功能、个人对地点的控制力、社会习俗和惯例等因素皆会影响个人隐私权的享有。对于旨在保护人身完整性和私密性的人身隐私领域而言,影响隐私权领域的基准指标则必定大有不同。
五、结语
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刑事侦查将较少依赖有形强制力获取证据,各国开始使用的新型侦查措施,却可能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严重威胁。明确隐私权领域的范围,可帮助立法者识别干预隐私权的侦查措施,将其纳入强制处分体系。对于不涉及隐私权等基本权干预的侦查措施,则应赋予侦查人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追诉的效率。
隐私权领域的界定虽系一件困难的工作,但于刑事侦查中侦查措施体系的规范和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获得我国理论界和立法部门的充分重视。界定隐私权领域不是通过概念就能完成的简单任务,而是需要综合运用抽象标准、个案裁判和体系化的界定方法,将抽象的标准充实和发展,形成明晰的分析框架。综合前文的比较和分析,笔者主张:
首先,根据隐私利益的不同对隐私权领域进行分类。因紧接前文论述,在此不再赘
其次,选择适宜的界定标准。划分客观领域标准与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各有优长和不足,应根据隐私权领域的不同而分别适用。例如,地域隐私不仅是隐私权保护的领域,也常常属于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存在法律和常识普遍认可的界限。人身隐私属于隐私权保护的传统领域,客观上体现为对人身完整性的保障,也可借助“人身”这一客观领域的规则建构基准指标。因此对二者的界定可主要倚赖客观领域的界定标准,立足传统的规则来发展基准指标,并根据社会现实的发展情形进行扩张解释。[51]信息隐私是隐私权保护的新兴领域,依据客观领域的标准难以确定其隐私权的边界,而且伴随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该领域具有极强的延展性,因此可借鉴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予以界定。
最后,从个案裁判中抽象出基准指标。从案件出发,找到规则(规范)。这是立法者典型的思维方式。[52]在此过程中,势必要借鉴域外较为成熟的立法和判例,确实斟酌各类相关的因素,并结合我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现实作出合理调整。依据基准指标,立法者便可对刑事侦查中层出不穷的新型侦查措施作出一一判断,以确定其强制侦查或任意侦查的归属。值得注意的是,正如隐私权具有开放性和延展性,基准指标的体系也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即使建构起基准指标的框架,立法者也应随时势变化和侦查措施的发展,对基准指标予以修改或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