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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中隐私权领域的界定

  

  (二)个案裁判


  

  在界定隐私权领域的过程中,个案裁判是不可或缺的界定方法。这是因为,隐私权领域的抽象标准的形成不是立法者空穴来风的想象,而是长期司法实务积累的产物;抽象标准的具体化,也必须借助于法官对具体个案作出的裁判。


  

  就抽象标准的形成而言,个案裁判是“法的发现”活动的起始点。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法律演进的过程中,事实总是先于法律规范而存在。一项新的规范是否能够被融入某一现行的规范系统之中,并不是一个纯粹逻辑的问题,而往往取决于在现存的事实性秩序中,该项新的规范是否会产生一种使不同行动和谐共存的秩序[40]。在法律体系中确立隐私权及其规范即是如此。在隐私权正式被确认之前,法官们面对涉及隐私权的纠纷,常常只能借助于既有的财产权、人格权的法律规范加以裁决。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旧规则的不足就显示出来了。当具体争议大大增加并且人们试图以这个旧原则来检验这些争议时,人们就发现结果有某些错误;这就导致了对这个原则本身重新加以系统阐述。当运用新的规则于新的具体争议时,它产生的后果与昔日的具体争议更为和谐,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与社会福利更为一致。[41]因此,从产生先后来看,最先出现的是法律判决,其次是法律规范,最后形成的才是法律原则(法律理念),尽管从逻辑阶层来看,三者的顺序却是相反。[42]社会现实的发展是推动法律的创新和修正的根本动因,而法律判决由于与具体事实距离最近,成为形成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基础。经由裁决隐私权具体争议的司法经验的积累,立法者(或法官)才可能从丰富的个案裁判中,提炼出界定隐私权的抽象标准。这也是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向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之言的真实含义。


  

  就抽象标准的具体化而言,个案裁判不仅是“法的适用”的过程,还是“法的发展”的过程。判断隐私权的抽象标准最初是从具体的个案中发现的,随后,它成为解决所有个案纠纷时的简单公式。法官们在适用抽象标准时,要将司法实践中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进一步加工为规范意义的事实,同时也必须在考虑案件事实的情形下,将应予适用的规范内容尽可能精确化。通过“法的适用”过程,抽象标准的内容得以充实和细化,否则,该抽象标准仅停留为概括的指示,丧失了法律规范的意义。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得以通过个案解释创制出适用抽象标准的具体法律规范。即使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最高法院作出的案例解释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也具有很高的指导效力[43]。


  

  个案裁判的界定方法也存在着不足。通过个案确立的规则尽管具有先例的约束力,但由于不得不拘泥于个案事实,其法律效力缺乏普适性和稳定性。例如,对于运用电子装置监控犯罪嫌疑人驾驶汽车行踪的案件,美国最高法院运用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分别作出了United States v. Knotts案和United States v. Karo案。前者确认了警察的电子监控未侵犯个人持有的隐私的合理期待,后者认为警察的电子监控构成了对隐私的严重威胁。对于相同的侦查措施和极其相似的案情,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不同的裁决。其中,两项因素影响到美国最高法院对这类侦查措施的判断:一是发射信号的信号机是否被转移到住宅内;[44]二是警察是否将此种电子监控用作24小时的警网式执法措施。[45]可见,完全依赖个案来发展规则,不仅削弱了规则的明确性,还会局限规则的适用范围。


  

  (三)体系化方法


  

  个案裁判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隐私权领域界定的模糊不清之处。在面临每一个新的案件事实时,个别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规范的失效。这固然是判例法灵活性和发展性的典型体现,然而也会影响规则的稳定性和适用力。因此,立法者或司法者总是希望能借助一些分析工具,将个案解释形成的具体法律规范整理为涵盖较广的、相对稳定的脉络或结构。建立法律理论和法律类型,便是此种目的追求下的产物。如果没有建构法律理论或法律类型,透过个案裁判确立的具体规范也可以获得相同的法律效果。可见,它们的首要功能不是个案的解决,而是如何将零散的具体规则整合成一种“逻辑上及评价上均无矛盾的(部分)体系”。[46]根据这样内部统一的体系,不仅可以更为容易地获得应当适用的规范,还有利于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事实可以获得同等的处理,实现法律的正义。因此,相对于国际或区域性人权法院而言,内国法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更为重视运用体系化的方法。


  

  在美国,隐私权领域的界定采取了法律理论的分析工具。隐私权的排除性理论是最高法院在抽象标准的过程中建构而来,皆是由具有推论关系的陈述构成。凡是案件事实符合排除性理论的前提陈述的,可以得出不受隐私权保护的推论。因此,一部分案件能通过适用排除性理论而获得裁决。不过,据其经验来看,美国的隐私权排除性理论存在两个弊端:一是在将事实涵摄到法律理论时,常常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前文所举的Knotts案和Karo案的案件事实极其类似,但Knotts案适用了公共暴露理论,而Karo案却因个案因素而不能适用;二是该理论建构不能穷尽所有不受隐私权保护的事实类型。即不符合排除性理论的案件,也并不意味着个人必然享有隐私权,法院仍需依据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进行个案裁断。因此,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隐私权排除性理论仅是将一部分规范地整合为涵盖范围更广的规则,个案解释仍是其主要倚赖的界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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