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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研究的转身

  

  不仅如此,环境法学研究的发展,还需要我们深刻把握法律知识与这种“法律化的科技知识”之间的关系。因为只有厘清了这种关系,才可能真正认识环境法实践、理解环境法制度、解决环境法问题。


【作者简介】
吕忠梅,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1]水利部农水司王晓东司长在2009年全国农村水利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http://www.ncys.org.cn/Index/Display.asp?NewsID=8266,2010年5月20日访问。
[2]触目惊心的真相湖南岳阳县砷污染事件调查,http://bbs.dahe.cn/bbs/thread-1372816-1-1.html,2009年12月5日访问。
[3]参见潘小川,环境健康风险评价亟待推进,《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10)》第10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4]赵同刚:积极实施《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全面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科学发展——第二届国家环境与健康论坛讲话报告,《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8年第15卷第1期。
[5]于飞:鞍山市儿童血铅水平状况调查,《中国公共卫生》2007年第23卷第6期。
[6]李克秋:李克秋电子垃圾处理区域人群遗传损伤的研究,《环境与健康杂志》 2008年第25卷第2期。
[7]雷红玉:室内环境污染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职业与健康》2004年第20卷第9期。
[8]陈晓燕:沙尘暴对呼吸系统的影响,《环境与健康杂志》2007年第24卷第2期。
[9]王汉军:21世纪室内环境与健康学科研究的热点问题,《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7年第18卷第3期。
[10]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11]不可否认,环境立法及其理论是“泊来品”,上个世纪70年代末,因为老一代法学家的远见卓识,引入了环境法的概念、理论及其制度,因此,中国的环境法研究是从对国外环境法理论的学习开始的,中国的环境立法也是从引进外国法起步的。
[12]这些制度在《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都有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进行了完善;为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专门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这些法律和制度的研究是三十多年来环境法学者主要工作,制度的不断完善,是环境法学理论发展的成果。
[13]《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学者们研究了近十年,提出的正式立法建议稿近十稿,其间修改无数次,为确定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律地位绞尽脑汁。正式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7条确定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概念,开中国相关立法之先河。
[14]国家环保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曾经被认为是解决环境监管不力的重要举措,但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参见李万新,中国的环境监管与治理——理念、承诺、能力和赋权,《公共行政评论》2008年第5期。
[15]该调查的阶段性成果已经发表,参见吕忠梅,重金属污染:紧迫而不容回避的健康危害,《中国环境发展报告》2010年卷第90-99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16]由于该课题目的在于为调研,并未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仅为初步提示,不具有科学价值,因此,本文在发表时隐去真实的地点与名称。
[17]因为铅污染的危害主要是对儿童智力发育造成不可逆转影响,因此,课题组以小学生为调查人群。
[18]由于近年来环境与健康问题的严重,国家高度重视,专门制定《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建立了中国的环境与健康管理体制。参见中国新闻网,中国18部门联合制订《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http://www.chinanews.com.cn/jk/kong/news/2007/11-12/1075082.shtml,2010年5月20日访问。
[19]在课题设计之初,我们对相关研究成果和立法进行了认真梳理,汇集了几十万字的资料。虽然直接针对汇集健康问题的研究成果不多,但论及环境标准、环境监管体制、环境法律制度、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治理等问题的论著数以千计,几乎每篇文章、每本著作都提出了相应对策。
[20]舒国滢,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21]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学者们有不同认识,虽然有分歧,也有共识,对我很有启发意义。参见何家弘:《多种些活树,少谈些森林———也说“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张千帆,认真对待实用主义———也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现代法学》2007年第2期。
[22]参见,颜厥安,规范、论证与行动———法认识论论文集,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5页。
[23]许章润:《法律理性:一种世俗的实践智慧》,《法制日报》2003年1月9日。
[24]参见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25]参见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26] Brain Bix. A dictionary of legal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6。转引自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27]这里借用了一个学者的表达及其观点:书斋里的法学家。参见周少华,书斋里的法学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8]参见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9页。
[29]王利民教授称之为“饭碗法学”,佩服王教授的智慧。
[30]苏力,反思法学的特点,《读书》l998年第l期。
[31]这里也借用了学者的一种表达,参见张立文:“中国哲学:从‘照着讲’、‘接着讲’、到‘自己讲’”,《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32]支振锋,从文本到问题:中国法理学研究的进取路径——从资源汲取的角度切入,《中外法学》2009年第4期。
[33]参见苏力,什么是你的贡献(自序)”,载于氏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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