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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研究的转身

  

  3、由“照着讲”转向“自己讲”[31]


  

  中国环境法创建之初,由于自身研究资源的缺乏,介绍、翻译、评介、引进外国环境法律资源构成了中国环境法学发展的基本主题,大量的环境法标准、制度也来自于国外。由于美国是世界上环境法学发达国家,这种引进尤以美国为盛,甚至有“言必称美国”之势。使中国环境法学“成了以汲取异域法学资源为主的资源汲取型法学。[32]”这种研究方法一直持续到现在,为许多人所推崇。但是,这种所谓的“比较法研究”由于缺乏问题导向,使得目前的环境法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对“外国环境法学”的研究,中国环境法的问题也成为了“外国环境法文本”的问题。于是,中国环境法研习者拥有的不是中国的知识,而是外国的环境法知识;不了解中国环境法学,而是外国环境法学。于是,导致了学者对外国环境立法的熟悉程度远远超过中国,环境法理论研究的各种问题不是中国的问题,而是从我国翻译而来的“问题”;中国环境法学也没有自己的解决问题方案,中国的环境问题出现,学者的思维是先看“外国有什么立法”,只要外国有的,我们拿来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这样的研究成果不可能真正解决中国的问题,也不可能解释中国的现实。


  

  事实上,外国环境法的汉语文本绝对解释不了、也解决不了中国的环境法实践与理论问题,不仅是因为东西方的学术思考逻辑不同,而且制度资源有巨大差异。这会使得一些外国的问题在中国不是问题,或者中国很严重的问题在外国根本不是问题;也会使得同样的制度安排,实施效果完全不同。这些现象在环境法现象中比比皆是。因此,在面对丰富多彩的西方环境法理论与制度文本时,我们必须跳出简单的文本转换和不假思索的汲取的操作,进行深入的思考,推究其意义,追问起对中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问题能够有何贡献[33]?


  

  面对丰富精彩的西方环境法律制度与理论文本,我们只有从“照着讲”、“接着讲”走到“自己讲”,才可能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迷局时,从简单的文本转换操作中解脱出来而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这些西方精彩的法律资源究竟对我们有什么意义,对于中国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与理论问题,它能够有何贡献?以免自己臣服于西方环境法学文本而丧失了判断力。


  

  4、由“法律知识”转向“法学化的科技知识”


  

  如果我们承认环境法与传统法律的最大不同,在于将人的生物学属性纳入了法律的考量范围,并建立了“人——环境——人”的新型法律关系,环境标准这一典型的技术规范在环境法中获得了法律地位。那么,与之相关的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就成为了环境法研究者不得不了解和掌握的基本知识。从表面看,法学与医学、生物学等学科之间有着十分遥远的距离,但是,当它们与“环境”联系在一起时,问题则不那么简单。例如,虽然来自于各种科学规律和技术规则的环境标准出现在法学中,好像距离法的概念、法律行为、法律系关系、物权、担保、犯罪这些“正宗”的法律知识很远,但它的确成为了环境法的一个概念,并因其对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意义而在环境法实践中反复应用,无论书面上和生活中,都确实成为了环境法律知识的一部分,并且还将产生持续的影响。所以,不管环境标准是法学知识还是法学化的科学知识,它已经借助法学的知识方式产生了社会影响是一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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