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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研究的转身

  

  (二)环境法学研究的转变


  

  我虽然对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的种种问题,多次提出,但却未做深入的原因探究和方法论分析,因而也提不出“良策”。仅仅是从环境法学研究应对社会生活需要的角度,做出一些思考。


  

  1、由一种“语言”转变为多种“语言”


  

  从目前环境法学研究的成果来看,绝大多数学者都使用了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以规范自身为对象和以概念分析为主导方法[24]”,其根本在于按照“自然科学”的知识范式来建构环境法学,其前提是认为环境法内部存在某种前后和谐贯通的体系,建立了环境法体系便可以解决环境法的诸多问题。环境法学者为构建环境法的概念体系、价值体系、制度体系等等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力图绘出由环境法概念、原则、规则所构成的“经络图”。但是,任何研究方法都不是完美无缺的,规范分析方法也是如此,它也存在诸多不能之处,需要各种法学方法作为其补充:它需要自然法学为其进行政治道德担当;需要法社会学为其提供价值定位方法;需要法经济学为其实现精确化和合理化;需要法生态学为其构筑整体主义路径[25]。因为对法律概念与法律命题的探究只有与“人们实际上如何形成信念以及如何按照信念而行动的研究结合起来[26]”,才会使这种理论具有实在的社会效果。


  

  我在此,将每一种法学研究方法比喻为一种“语言”,是特别想说明:每种语言都有其产生的环境条件,有着不同的解释能力,也有其使用规则,并不能不加甄别的使用。各种“语言”之间不仅需要“翻译”,而且翻译者是水平直接关系到“语言”的应用。目前的环境法学研究,也在使用着不同“语言”,但不懂语言环境、不按语言规则、生搬硬套的比比皆是,这样使用的多种“语言”,不能对环境法现象进行合理解释,更无法取得实在的社会效果。


  

  2、由书斋转向市井[27]


  

  目前环境法学的许多研究成果,是“闭门造车”的收获。环境法研究者们“不是作为立法者或者社会改革家走在行动的前列,而是作为一个档案管理员蛰居在学院里,[28]”并且不只是在“小心翼翼分门别类地整理法条和案例”,还在不亦乐乎的进行“知识复制”,制造无人能读懂的“高深学问”。环境法学研究成为了一些人的“饭碗”[29],借以谋取学位的目的或手段。一方面,环境法学学研究“脱离实践”的声音在实务界不绝于耳;另一方面,环境法学者们认为环境法实践的真实状况离他们的理想体系非常遥远,如果要联系实际,也应该是实务界接受他们高高在上的指导。但是,早就有学者明确指出:“法学从来就不是以其新颖、玄妙、想像力而获得人们的青睐,而是以它的熟悉、便利和重复性而与人们相伴随。[30]”


  

  环境法学理论应该是由社会现实土壤中生长的智识之树,而不应该是别人的理论或者抽象的“环境法”、“环境法律”,更不是各种环境法学说的拼凑或勾兑。社会现实恰是培育环境法智识之树的土壤,是环境法理论创造和学术个性的源泉,环境法学研究的故乡在市井中、乡村里,书斋中生长不出能够对应社会现实生活的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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