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理体制不协调、不协同是导致环境健康问题的主要原因。无论是我们由《环境保护法》所建立的环境监管体制,还是现在新设计的由环境保护与卫生部门牵头、十三个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18],形式上的各享其权、各负其责“看起来很美”,而实际运行中却是各行其是、各咎其职,经常造成管理中的缺位、错位与越位。
3、环境信息公开不规范、不积极是导致环境与健康问题的重要原因。对信息公开的认识不足,以各种理由不公开、少公开或者公开无关紧要的信息。环境信息的不对称愈演愈烈,一方面使公众对政府、对企业的信任度降到最低,一旦发生问题,极易导致剧烈的冲突。另一方面,使公众丧失了许多自我保护、避免健康损害发生的良机。
4、环境治理不扎实、不联动,公共干预严重不足是导致环境健康问题的直接原因。在我们调查的具有高度危险的重金属污染区域,没有发现任何有效的公共干预措施,更没有发现公众参与的任何形式。一旦当地群众发现严重的危害后果,局势难以控制。
令人困惑的是:花了两年的时间所做的调研,从法律上似乎并没有什么新发现。都是过去的环境法理论已经反复研究过并有无数成果的问题[19]。但我们却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问题恰恰就在这里,为什么找不到答案?我以为,是我们目前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我们潜心构筑的环境法理论面对严酷的环境问题解释力不足,我们精心设计的法律条文面对复杂的环境社会关系执行力不够,我们倾心引进的外国环境法制度面对中国的环境保护国情适应性不强。在面对当代社会严重的环境问题时,我们观察问题“隔岸观火”、分析问题“隔靴搔痒”、解决问题“隔山打牛”。这表明:环境法研究方法转变势在必行。
三、问题的思考:如何提升环境法学研究水平?
回顾中国环境法学三十多年的历史,“一穷二白”中创立的中国环境法学走到今天非常不易。但“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各个时代的法学必须针对这些现象或问题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案;[20]”今天,我们已经有了三十年的理论与实践资源、有环境法实施中的种种困惑、有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种种环境问题、有环境法学者“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案。”的强烈需求。因此,环境法研究方法的转变不是一种主观想象,而是时代的客观要求,环境法学研究应实现也许不华丽但却必须的转身。
(一)环境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环境法研究为什么要转身,是因为环境法学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选择[21]。
1、环境法学研究的性质并未厘清。作为法学的一个新兴领域,环境法学到底是法学知识形态中的哪一种?是“学问之学”(哲学)、“学术之学”(理论)、“科学之学”(实证),还是“艺术之学”(技艺)[22]。显然,对于环境法学知识形态的不同认知会直接关系到研究者的研究方法以及对环境法现象的不同解说,不同的知识形态也有着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表达方式,眉毛胡子必须分清。但在环境法研究中,由于各路学者对于环境法学的性质和立场缺乏统一而明确的认识,环境法学的发展呈现出分散、随意性,每位学者都根据自己的旨趣为环境法学定位,占领环境法学“领地”,宣称自己的为“宗师”。这种缺乏基本认知的情形极大的影响着环境法学的发展:各种词汇被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知识形态中使用,更在没有理解各自语境的情况下展开“争鸣”,看似轰轰烈烈、火药味十足,却是没有敌人的战争,除了虚张声势,对于环境法学的发展并无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