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健康损害事件特征鲜明:一是受害者自己首先发现健康危害,经临床确认后向排污的嫌疑对象维权、申诉,引发“事端”;二是政府和环保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出面解决问题,但多遭遇公众对政府公信力质疑,扩大“事态”;三是问题解决呈现“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的恶性循环,虽然暂时控制了“事端”、平息了“事态”,但“事未了”。对此,环境法学者应该反思:
已有的环境法理论能够解释这些问题为何发生吗?“保障人体健康”在三十年前就写进了法律[10];我们研究并借鉴了最先进国家的环境法理论,构建了近乎完美的环境法学体系[11]。
现行的环境法制度能够控制这种问题的发生吗?规划计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等,在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不断加深,立法也在理论的引导下不断完善[12]。
已经建立的环境监管体制能够对这些问题及时反应吗?我们建立的以行政区域管理为核心、国家与地方双重领导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国家和地方分别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3]、各相关部门配合协调的环境监管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国家环保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承载着学者们多年的期待[14]。
这些是真问题吗?我是否有危言耸听之嫌?如果不是危言耸听,应如何解决?
二、问题的调查:环境污染的健康危害为什么会产生[15]?
为了探索解决中国环境与健康问题的法治途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于2007年开始,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云南省环保厅、云南省卫生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合作,选择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地区,通过环保、卫生、法学三个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开展了环境与健康的法律问题实地调查[16]。期望通过不同学科的共同参与,发现问题,寻找答案。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1、调查地点选择与监测评估。课题组按照研究要求选择了云南省的一个具有资源型城市特点的A县大型铅锌矿企业所在地的B镇。具体确定某大型冶炼厂周围约1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6个村庄和3所小学,以冶炼厂排放的重金属铅、镉、砷作为主要环境暴露评价因子,以周围村庄的农户为入户调查对象,以三所小学的学生为具体评价对象[17]。
经过对农田土壤、学校操场土壤的监测,对村庄的农户(主要是被观察的小学生家庭)进行食物来源及称重调查,对儿童智力测试以及与重金属污染相关症状评估,提示的问题为:
(1)调查点对儿童产生健康风险的主要污染物是铅,而砷是导致潜在健康风险的另一个重要污染物;铅的主要来源是尘土和食物(蔬菜),砷的主要来源是食物(蔬菜)和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