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境法知识生产无序,环境法知识共同体尚未形成。这些年来,从事环境法研习的人越来越多,参加会议的人越来越多,发表的文章著作越来越多;教材越写越厚,一个会议论文可以做厚厚的几大本,好一片繁荣景象。但认真阅读各种文章、著作、教材,却发现知识复制越来越多,知识创造越来越少;伪劣知识越来越多,优质知识越来越少;利益驱动越来越多,智性活动越来越少。这种环境法知识生产方式阻碍了环境法人的知识认知、知识视野、知识沟通,使学术研究的本来应有的“知识批判”和“知识反思”成为稀缺;大量的环境法“学术泡沫”、“印刷垃圾”侵蚀了研究者的原创力和自律性,极大的降低了环境法的知识生产能力。不仅各种以“环境法知识”面目出现成果无力解释环境法现象;而且无法形成环境法知识共同体,各种环境法知识因缺乏共识而无稳定的基础和结构,犹如沙滩上的城堡,经不住风吹雨打,在遭遇其它法律知识或者法学外知识的冲击时,立刻溃败。当学者将这种知识带进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时,必然遭遇尴尬。
3、环境法学远离实践,不能为环境法实践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法律是“世俗的实践智慧[23]”,环境法更是与人类当代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环境法研究必须高度关注和面向社会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和矛盾提供切实的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者为环境立法提出合理且有说服力的论证。在此意义上,环境法学研究的对象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环境法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环境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如何对应问题。在环境法学研究中,我们重视了制度问题,不关注或者极少注意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但却轻视甚至忽视了环境法制度与社会现实的对应问题,而这个问题恰恰是法律社会中最经常发生也最需要环境法学研究解决的问题。环境法研究者中不知“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外面的世界很无奈”的大有人在。一方面,学者们研究的“书面上的法律”与现实毫无关系,更不说可以适用,如环境法研究中的“环境问题——国外有立法——中国也该立法”的“八股文章”,还有“只要立法就可以一了百了”的“法律万能”惯性思维;另一方面,即使某一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看是切合实际的,但它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未必完全可以应用于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之中。如由于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使得相当多的环境法制度不能产生立法者所期望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这实际上是环境法的“应然”与“实然”、“规范”与“事实”、“制度”与“现实”之间存在的差别、不一致的具体体现。当环保部门无法消除这种差别、不一致时,就需要环境法学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共生系统。但在现实中,当环境法实践需要支持时,环境法学常常“缺席”;当民众借助媒体发出强烈的声音时,法学家却集体“失声”。最后的结果是“遵从民意”,环境法学研究成果只是“传说”,令环境法学者汗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