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实践阐释(下)

  

  四、结语


  

  本文的讨论突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法律是被生产的现代性观念之下,[40]中国当代刑事诉讼实践是如何在各种主体的作用下展开的,并且着重探讨了通过各种主体的实践活动可否促成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性转型。从本文的讨论来看,笔者肯定了这种可能性,但却强调了为现代法律社会家所一致认可的观点——在法律的生产过程中,各种社会主体需要互动,需要不断地进行交往性的讨论与沟通。[41]具体而言,未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需要多方参与尤其是社会与被告人、被害人等的参与,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进行公开讨论,并注重学者的建言与各级司法机构的试点与试验性改革经验。


  

  行文至此,笔者必须重申,中国当下刑事诉讼的实践状况一方面表明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凸现了中国法治进程的复杂性及其所遭遇的特殊问题。如何在公开、平等、讨论、长期与整体的角度下促进中国的法治,值得深入思考。这既取决于宏观社会、政治背景的变化,也决定于中国法治实践者的觉悟。而对中国刑事诉讼法治而言,我们需要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诉讼参加人、知识精英以及代表民间力量的各类主体很好地利用已经发展出来的技术方式和机制,并且不断摸索新的技术与机制,在理性互动的基础上共同协力。笔者期待中国未来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更加理性与有效,一种“中国式”的制度变迁道路在实践中不断型塑且成功达致。


【作者简介】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德]伯恩·哈特彼得斯:《法律和政治理论的重构》,载[美]马修·德夫林编:《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美]贾恩弗朗哥·波齐:《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陈尧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82页。
参见[美]A.杰汀霍夫:《国家形成与法律变迁:国际政治的影响》,载[意]D.奈尔肯、[德]J.菲斯特编:《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刘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页。
参见郑永年:《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
前引,郑永年书,第67页。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9页。
参见郑永年:《全球化与中国国家转型》,郁建兴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参见杨光斌:《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参见王绍光、胡鞍钢:《中国政府汲取能力的下降及其后果》,载《二十一世纪》1994年第1期。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6页。
当然,现代刑事司法原理所强调的上下级司法机构之间的独立性逐渐被接受也是其中不可忽视的因素。
参见[美]戴维J.博登海默:《公正的审判:美国历史上的刑事被告的权利》,杨明成等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3页。
前引,戴维J.博登海默书,第5页。
参见孙立平:《现代化与社会转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0页。
参见黄荣贵:《互联网与抗争行动:理论模型、中国经验及研究进展》,载《社会》2010年第2期。
参见陈潭:《网络时代的政治意象》,载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10-05/12/content_1119266.htm.
转引自前引,郑永年书,第140页。
转引自前引,郑永年书,第27页。
参见前引,A.杰汀霍夫文。
前引,郑永年书,第39—41页。
前引,A.杰汀霍夫文。
参见[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分析》,邓正来译,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8页。
[美]杰克·奈特:《制度与社会冲突》,周伟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周汝江、陈家刚:《大众政治兴起与现代国家型构》,载《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
其实,诉讼参加人也有类似问题。以律师为例,我们可以发现当下律师的刑事执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律师行动策略的“勾兑化”;二是律师案件代理的选择化与利益化。
参见张东超:《错位的监督检察官焉能走进合议庭》,载《人权》2003年第5期。
参见徐李华、冯勇军、朱静:《扬州邗江区检察院试行开庭前证据材料不移送法院起诉书一本主义防止法官先入为主》,载《法制日报》2007年8月10日。
参见[美]安·塞德曼、罗伯特·塞德曼:《发展进程中的国家与法律——第三世界问题的解决与制度变革》,冯玉军、俞飞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80页。
前引,皮埃尔·古本提夫文。
参见[美]道·诺斯:《制度变迁理论纲要》,张帆译,载《改革》1995年第3期。
姚洋:《制度与效率:与诺斯对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282页。
前引,皮埃尔·古本提夫文。
[美]戴维M拉斯穆森:《有效之法如何可能》,载马修·德夫林编:《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7页。
参见黄宗智:《跨越左与右分歧:从实践历史来探寻改革》,载http://www.lishiyushehui.cn/modules/topic/detail.php?topic_id=286.
[美]安·塞德曼、罗伯特·塞德曼:《发展进程中的国家与法律——第三世界问题的解决与制度变革》,冯玉军、俞飞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6—97页。
参见[荷]彼德·巴尔:《商谈伦理学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载[美]马修·德夫林编:《哈贝马斯、现代性与法》,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23—124页。
前引,彼德·巴尔文。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348页。
参见左卫民:《范式转型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基于实证研究的讨论》,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前引,皮埃尔·古本提夫文。
前引,皮埃尔·古本提夫文。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