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实践阐释(下)
左卫民
【摘要】当下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来自于多种主体的实践参与,更源于这些主体复合、交叉的作用与共同推进。这表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与变革方式都与此前有很大不同。此格局的形成有着自身内在的深层逻辑。未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应在克服多种主体实践活动本身缺陷的基础上,延展成功的实践活动,发展出新的技术与方式,走出一条中国式的变迁之路。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实践;变迁;中国道路
【全文】
二、中国刑事诉讼实践多样化的深层分析
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发现,由于多种主体的实践参与,当下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在相当程度上源于多种主体复合、交叉的作用与共同推进。也许我们不得不承认,以往由绝对的单一主体主导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格局已不复存在,不论是宏观制度的形成、中观规范的确立还是微观样貌的呈现,都是多种主体在发挥作用,而其间也表现出了明显的互动性与响应性。观察这一过程,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主体的国家性向社会性过渡,国家全面垄断刑事诉讼制度变格的局面正转向开放。长期以来,中国法治建设一直由国家推动,或者说国家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也是如此。但上文的分析却表明,除了代表国家的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之外,近十几年来,一些代表社会性因素的主体开始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并成为推动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由于有了更多主体的参与,而且这些主体有着不同的诉求与行为方式,因此以往完全由国家垄断刑事诉讼制度运作与变革的局面事实上已被打破,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具有了鲜明的开放性色彩,不同的主体均能表达自己的意见,影响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第二,主体的中央性向地方性发展。1996 年以前,决定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是中央层面的相关主体,即最高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但最近十多年的实践显示,地方各层级的司法机构在推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上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们不再只是一个单纯的制度执行者,同时也是制度的续造者与再生产者,甚至还是制度本身的创新者。这意味着推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主体属性已开始从中央性向地方性过渡,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也由此呈现出中央与地方共同推动的局面。
第三,主体的知识性与专业性增强。前文分析表明,当下包括最高司法机构在内的各层级司法机构的实践正在影响与推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且作用愈发明显。这意味着推动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主体具有了更多的专业性与知识性,因为相比于立法机构而言,它们的“专家色彩”更浓,刑事诉讼的制度与实践知识更为丰富。即使是立法机构近年也在朝更加专业化与知识化的方向发展。另外,知识精英的深度实践更是显示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迁过程中的知识性与专业性因素的增强。可以说,刑事诉讼的“技术专家”已在相当程度上开始引导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第四,机制的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并呈现出多种主体互动的特点。1996 年以前,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基本方式是最高立法机构制定与修改法律与最高司法机构发布司法解释,整体变迁机制较为单一。但当下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机制非常多元,这其中不仅有最高司法机构与地方各层级司法机构主导的制度创新,也有诉讼参加人与司法机构的互动博弈,还有知识精英的不断“启蒙”与改革建言,以及民间力量的“压力推动”。更重要的是,这些不同主体的不同实践还能形成互动,且互动趋势越来越明显。无论是诉讼参加人的权利诉求,还是知识精英的反思性评论,甚至是民间力量的意见,都可能得到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的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