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全球化或国际化因素的冲击。改革开放已不可避免地将中国拖入了全球化的进程。“全球化是一个确立国际体系的过程,它趋向于规则、价值观和目标的统一。”[18]不参与这个过程,发展中国家将进一步被边缘化与外围化。正是在此背景下,我们看到了中国近期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变革。事实上,最近关于国际情境下的国家法律变迁的研究也指出,国际情境不仅是一种变革观念的源泉,也是刺激法律制度革新的原动力。[19]问题是全球化如何影响了中国刑事诉讼的实践,进而导致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生着深刻的变迁。事实上,全球化在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压力,还引发了中国国家的深刻转型。笔者以为,全球化这方面的效应及其所隐含的后果,才是全球化导致中国刑事诉讼实践深刻变迁的深层原因。
按照郑永年的观点,全球化及其伴随的压力迫使中国必须在国家体系方面进行变革,即有选择地输入西方式的国家产品,以重建国家体系。[20]在全球化的压力下,中国具有了变革包括刑事诉讼制度在内所有法律制度的动力,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全球化时代所要求的法律趋同,中国才能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法律制度的适应性调整除了在国内产生影响之外,在国际领域也具有象征意义。[21]一旦国家具有了变革法律制度的动力,国家才能思考接受各种关于刑事诉讼制度如何发展的话语表达,很多基于推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国际化实践便有了某种正当性的基础,并还能获得政治权力的认同。
三、中国刑事诉讼实践的未来
上文的分析揭示出,由于中国政治与社会的变化与全球化的冲击,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正在发生流变,制度变迁的具体方式与以往也有很大的不同。众多主体的参与及其所采用的策略以及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已使得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更多的时候演变成了具有深刻意蕴的“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法律正是在搅得很混的水中而不是在相对平静的水中,依靠着混乱和秩序这两种因素提供动力。[22]正是因为有了来自不同主体所提供的动力,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正在发生深刻转型,一种初具中国式现代性气质的刑事诉讼制度正在通过不同主体的实践被塑造。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现代性的刑事诉讼制度将如期而至,因为这些“发展制度规则的人们的主要目标乃是获得针对其它行为人的策略优势,如此得来的制度可能是有社会效率的,也可能是无社会效率的。”[23]不仅如此,这些主体的实践本身也不无问题,它们在某些时候可能构成了中国现代性刑事诉讼制度形成的障碍,其中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立法精英、知识精英与公众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与有序的沟通格局。立法精英,尤其是知识精英,对刑事诉讼制度的体验与考虑多重于逻辑上的自洽、程序正义以及规则对未来社会预期和未来社会变革的前瞻,但公众对刑事诉讼制度与事件的体验往往来自于日常生活和作为普通人的感情。因此,他们对法律规则与制度的体验在某些时候将不可避免地发生抵牾,这表明,形成一种沟通与弥合公众情感和精英认知的制度管道非常必要。但遗憾的是,中国目前并不完全存在这样一种充分运作且有效的机制。所以,我们经常看到公众情感和精英认知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形成了巨大的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