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江户时代
公元1603年,取得了数次重要军事胜利的德川家康(1543-1616)就任作为武家政权的象征的征夷大将军,标志着德川幕府时代,也即江户时代的开始。德川家康在就任第二年,就将征夷大将军的位置传给了其子德川秀忠(1579-1632),表明了德川氏将世袭该职位的意思。公元1611年,在京城的诸侯向德川幕府表明效忠的决心,第二年,地方诸侯也表明了同样的决心。其后,德川幕府在大阪一战中消灭了最后的抵抗力量,统一了日本全域。德川幕府在取得实质的绝对支配权之后,立即开始着手整备法制,以期通过武家诸法度,将对各地诸侯以及朝廷的支配关系法制化。[50]
2.封建法的渊源
镰仓·室町时代与江户时代最为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在镰仓·室町时代,幕府对地方的控制软弱,社会极度动荡,地方诸侯之间战争不断,而在江户时代,幕府大权独揽,社会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社会情势的不同,决定了这两个封建时代的法律渊源也略有相异之处。
(1)镰仓·室町时代
如上所述,自幕府成立后,在日本社会就出现了两重统治构造:作为公家的朝廷与作为武家的幕府。相应地,在法制领域,也就存在两套法制:朝廷的公家法与幕府的武家法。由于当时武士阶层处于决定性的优势地位,幕府掌握实际大权。所以,武家法实际上成为了支配当时日本社会的法律。此外,在镰仓·室町时代的末期,地方诸侯纷纷独立,在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领国。为了预防、处理自己的家臣团与领地内的其他阶层的纷争与冲突,贯彻诸侯统治的原理,实现对自己领国的更有力的支配,战国的诸侯们纷纷制定、颁布了自己的法令(包括单行法与法典),被后代称之为分国法。
第一,武家法。武家法的主要载体,是镰仓幕府时期为了确立武家本位的法制,以此前的惯例、习惯法为基础于公元1232年编篡而成的《贞永式目》,因此也可以说,所谓的武家法就是在武士之家形成并得以遵守的习惯法,在镰仓室町时代的主要法源,是习惯法而不是像律令法时代那样的成文法。《贞永式目》原本被称之为《御成败式目》,后因制定于贞永元年,而被称之为《贞永式目》。《贞永式目》全文共51条,既包括民事关系的规定,也包括刑事关系的规定。 在制定之初,《贞永式目》就确定了以后追加的方针。所以在其颁布后,此后的统治者对于《贞永式目》的内容进行了多次的追加与补充。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后来的追加内容,有许多是重复的。
对于《贞永式目》的追加的主要法典,有《御成败式目》追加、《贞应-弘安式目》、《新御式目》以及新篇追加。《御成败式目》追加的内容主要有两项,即《贞应嘉禄以后盗贼迹所领事》、《式目抄所引追加》,《贞应-弘安式目》、《新御式目》就刑事关系的规定而言,都是增加了具体的犯罪,而且此后基本都被收入了新篇追加之中。所谓的新篇追加,由以下五篇构成:(1)神社篇,关于神事、祭祀礼条、神殿修造以及神司法度的规定;(2)佛社篇,关于佛事会条、佛堂建造以及僧徒行事的规定;(3)政所篇,关于商贾买卖、借贷、物品质押以及买卖人口的规定;(4)侍所篇,关于谋反、杀人、盗贼、恶党、放火、勾引(限制人身自由)、恶口、狼藉(暴力行为)、审案断狱以及赌博犯奸等的规定;(5)杂物篇,关于神社佛寺、国司领家、守护行事、妻妾子女、养子继承、未处分财产、主从父子关系等规定的。[51]
第二,公家法。镰仓·室町时代的公家法,主要由建久二年(公元1191年)三月二十二日的宣旨、同月二十八日的宣旨,宽喜三年(公元1231年)十一月三日的宣旨,以及文永十年(公元1273年)九月二十七日的宣旨四部宣旨组成,史称三代制符。三代制符中的刑事法规,也就成为了镰仓·室町时代的公家法的主要刑事法渊源。由于当时佛教兴盛,皇室也信奉佛教思想,所以在上述宣旨之中,首先都是关于神社、佛堂的规定,尤其是宽喜宣旨,在第一条规定的是“诸社祭礼年中神事等”,第二条规定的是“恒例临时佛事等”,分别规定了神、佛的供养、崇敬等事情。公家法中规定的许多犯罪,也都是与神社、寺庙等修建、维护、秩序有关。[52]
第三,分国法。如上所述,分国法是地方诸侯为了统治家臣团与支配自己的领国而制定的法律,其在实质上,是武家家法的一种,根据制定的主体与适用的对象,可以分为适用于一族子弟的家长法、适用于从者的主人法与适用于领域内的被支配者的领主法。[53]在内容上,作为在转换时期形成的立法,分国法是在统合此前的公家法、武家法以及民间习惯的基础上编纂而成,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了法规范的复杂性、编纂形式的多样性以及不同领国立法之间的差别性等特征。
(2)江户时代
与镰仓·室町时代以不成文的武家法为主不同,德川时代的刑法主要以系统的成文法为主。在取得统治权伊始,就意识到对于统一全国法制、巩固统治而言法制的完备至关重要的德川幕府的首代将军德川家康,立刻召集精通先例与诸法之士开始立法。在德川时代,先后制定的立法有:1611年的《三条誓词》、1613年的《诸公家法式条文》、1615年的《武家诸法度》与《禁中方御条目十七条》以及1742年的《公事方御定书》。在参考此前的法规以及先例基础上编撰而成的《公事方御定书》,分为上下两卷,上卷为涉及裁判诉讼的令目81条,下卷为关于刑法的律目100条。此后,1790年经补修后,有令目81条,律目103条,现在所谓的《御定书百条》即是指《公事方御定书》的下卷。《公事方御定书》被称为与《律令》、《御成败式目》并列的日本三大法典之一,构成了江户幕府时期的基本法制。[54]
(二)封建法时代的刑法
1.镰仓·室町时代的犯罪与刑罚
在镰仓·室町时代,《贞永式目》规定的犯罪主要有:(1)谋叛、杀伤、缘坐、恶口、殴打;(2)代官罪(主人不交出犯罪的代官的行为)、谋书罪(在诉讼以及其他重要事项中伪造文书的行为);(3)诈诉(虚构事实进行诉讼)、犯人隐匿(将盗贼恶党隐匿在所领内)、强窃、通奸;(4)压领(略夺领地的贡品)、诈欺、阙所(在他人罪责未定或通过陷他人与罪责而谋取他人领地的行为),此外,还有强奸、侵占、赌博等。
《贞应-弘安式目》追加规定的主要犯罪有重犯、山贼、海贼、夜讨、强盗、伤害、杀人、窃盗、放火、牛马盗等。与之相似,《御成败式目》追加规定的犯罪主要有夜讨、山贼、海贼、伤害、杀人、赌博、贿赂、虚构事实滥诉等。与上述相似,新篇追加规定的犯罪也主要有谋反杀害、盗贼恶党、山贼、海贼、夜讨、强盗、盗窃、放火、勾引、恶口、狼藉、赌博、人口买卖等。[55]
应当指出的是,在《贞永式目》中,就刑事责任年龄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曾经有在某一小儿在争斗中致使其他小儿受伤的情况下,因为没有先例,就如何处理,只好询问法家意见的事例。到了分国法时代,虽然在诸侯法中,出现了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并不统一,有的规定为13岁,有的规定15岁不等。[56]
在《贞永式目》、《贞应-弘安式目》、《新御式目》以及新篇追加中规定的刑罚可以分为正刑与闰刑。正刑包括死刑、流刑、禁锢刑、体刑(剃发、火印、切指)与财产刑(领地收公、过料、科料)。与律令法时代的死、流、徒、杖、笞五刑相比,死刑、流刑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实质上都是相同的,禁锢刑与徒刑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在限制人身自由这一点上,也是相同的。律令法时代的杖、笞与镰仓·室町时代的体刑虽然都是对身体施加痛苦,是对肉体的摧残,但是在名称与内容上都截然不同。镰仓·室町时代的财产刑与律令法时代的赎刑制度有着内在的联系。
镰仓·室町时代的闰刑与律令法时代一样,是针对官吏、神官、僧侣等有身份者使用的主刑,包括无期的永不召出、有期的止出仕、免职、禁带刀等。上述正刑可以与闰刑并科适用,例如在官吏犯罪的场合,在根据相应犯罪处以刑罚的同时,作为闰刑,可以对之予以解职,在神官触犯刑律之际,可以解除其神官的职务。总体而言,闰刑的执行比较简单,就是剥夺特定主体的抽象身份,但是正刑的执行就要复杂的多。
第一,镰仓·室町时代初期,死刑基本是通过斩首的形式执行。但是到了后期,尤其是到了分国法时期,出现了磔、枭首、锯挽、牛裂、车裂、火烧等残酷的执行方式。[57]
第二,流刑,即将犯罪人发配至远地。镰仓时代的流刑分为近流、中流与远流三种。所谓近流,即将犯罪人发配至当时的越前、安芸等地;中流,将犯罪人发配至信浓、伊豆;远流,将犯罪人发配至安房、佐渡、隐岐等地。在镰仓·室町时代,即使是应该处以死刑的犯罪人,后因特殊原因而被从轻处以流刑的也很多。而且,还存在犯罪人的罪责本来应该相当于家人收公的财产刑的,但是因为没有家人而被处以流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