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在日本的氏族社会时期,通过敬神、祭祖,逐步形成了以神明的意思、天皇的意思、氏族首领的意思以及习惯法等为法律渊源的氏族法。[7]氏族法的形成,对于氏族社会的思想带来了重要的影响。氏族社会是氏族的首领通过宗教的力量对氏族成员进行统治的社会,也即神支配的社会。所以,氏族的首领有着传播神的“意思”的权力与义务,并通过神的权威统帅氏族。祭祀就是通过一定的形式,探求神的意思,所以祭祀也就成为了政治事务,也就是所谓的祭政合一。法的力量,或言法的规范力,是通过宗教的威力得以维持的,所以在氏族社会法律与宗教是密切联系、合而为一的。直至中国大陆的儒家思想传来之后,尤其是其中的修身治国平天下、王权至上等思想,才促进了法与宗教的分离。同时,儒家思想对于日本氏族社会的崩溃与中央集权的官僚社会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的影响。[8]
(二)氏族法时代的刑法
1.氏族法时代的犯罪
如上所述,在日本的氏族社会时期,祭、政是合一的。所以这一时期的犯罪思想可以简单概括为“宗教与法律处于未分离的状态,犯罪的观念以神为中心而构成”,[9]或言触犯日本固有的神道主义,即违反神意、触犯神的忌讳的,都是犯罪。这一特征在当时的犯罪种类、责任观念中明显地体现了出来。
在日本的古语中,犯罪被称之为“つみ”,其本意指对神的禁忌,即亵渎神灵的威严与清净的丑恶事物,其后才逐渐被宗教、道德以及法律规范用作犯罪的统称。在日本的氏族社会时期,犯罪的范围非常之广,不仅包括危害以天皇皇室为中心的大和民族的存续、发展的行为,也包括诸如恶疾、天灾、事故等自然现象,还包括没有任何理由,只是被社会认为是丑恶的现象,所以即使是天灾、事故的受难者,疾病的患者,也可以作为犯罪人处罚,在积极的恶害行为的场合,不问是否具有故意、过失,都作为犯罪处罚。根据古籍记载,日本氏族社会时期的犯罪,可以分为天津罪与国津罪,后者又可以分为普通的国津罪与特殊的国津罪。
第一,天津罪,即触犯神明的污秽恶行。根据日本古籍《大袚祝词》的记载,天津罪包括毁坏水坝(畦放)、填平水道(溝埋)、妨害灌溉(樋放)、破坏耕种(頻蒔)、破坏田地(串刺)、活剥动物之皮(生剥)、倒剥动物之皮(逆剥)、在敬神场所留下污物(屎戸)等。可以看出,所谓的天津罪,许多上都是妨害农耕的行为,但是因为在氏族社会人们信仰神灵,认为是神灵给予了他们食物等基本生存资料,所以才将这些行为视为触犯神明的犯罪。
第二,国津罪,是氏族社会时期的一般犯罪,指奸淫、灾难等使神明厌恶的犯罪。特殊国津罪,指通过祓除刑等方式处罚、赎罪的国津罪。《大袚祝词》中记载了13种具体的特殊国津罪,即:(1)生膚断:给活人肌肤造成轻微的伤害的恶行;(2)死膚断:损害死尸的皮肤的恶行;(3)白人:患有白癜风、白赖皮;(4)胡久美:生有肿瘤、疔疮;(5)己母犯罪:奸淫自己母亲的犯行;(6)己子犯罪:奸淫自己儿女的犯罪;(7)母与子犯罪:奸淫他人的女儿与母亲的犯罪;(8)畜犯罪:与牛、马、鸡、犬等畜类性交的犯罪;(9)昆虫乃災:被毒虫、蛇、蜈蚣等刺伤、咬伤的厄运;(10)高津神乃災:因为打雷、陨石等导致的厄运;(11)高津鳥乃災:因为飞鸟等受害的厄运;(12)畜仆志:滥杀牛、马、鸡、犬等家畜的犯罪;(13)蟲物為罪:诅咒他人的犯罪。
在上述犯罪中,伤害活人肌肤、伤害死人肌肤相当于伤害罪与损毁尸体罪,侵犯己子、侵犯己母、兽奸是违反伦理的犯罪,虫灾、鸟灾、蛊道被认为是获罪于天的恶行,而白癞、肿瘤不过是疾病而已。这些特殊的国津罪,也表明了当时犯罪是触怒神灵、导致神罚的恶行的原始认识。[10]
普通的国津罪,指针对天皇、皇室成员以及氏族首领等实施的,以兵刑等普通刑罚方式处罚的国津罪。[11]普通的国津罪包括:(1)针对皇室的犯罪,如谋反罪、大逆罪、不敬罪;(2)与国事相关的犯罪,如内乱罪、外患罪等;(3)与风俗相关的犯罪,如近亲奸淫罪、神前行淫罪等;(4)针对生命、身体的犯罪,如谋杀罪、暴行罪等;(5)针对财产的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等。
关于天津罪与国津罪的区别,在日本学者之间也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天津罪与国津罪之间的区别,与其说是犯行的性质,不如说是行为人的身份。也即天津罪的行为人,是天照大神等神明居住的国度的国民的犯罪(具有一定身份的人)。而与此相对,国津罪的行为人是普通人。[12]有的学者则认为,在行为层面上,无论是关于性的犯罪,还是关于毁坏生活资料,妨害农耕的犯罪,天津罪主要是积极地对共同生活造成侵害的行为,这是国津罪中所没有包含的。国津罪所包括的行为,并非是能够唤起共同体防御目的的恶意行为。在国津罪的场合,虽然生活的共同体能够容忍具体的行为,或者犯有国津罪的具体行为人,但是认为国津罪给共同体全体带来了神的愤怒。也即,国津罪在本质上是侵犯宗教的犯罪,是构成使神灵愤怒原因的恶秽的直接表现,包括人的意志行为以及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恶事。在制裁层面上,针对天津罪的制裁,也主要通过宗教咒语式的祓除来解除罪恶,而对国津罪的制裁,在性质上主要是生活共同体的内部惩罚。[13]从上述天津罪与国津罪的具体内容而言,后者的论述应该更为全面、贴切。
与上述关于犯罪的观念相应,日本氏族社会时期的责任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罪乃获怒于天,则责及天下(全体主义)。所以有犯罪发生的时候,不仅仅要对犯罪者通过祓除来清楚恶秽,国民也要通过祓除来祈求神威的宽宥,对国土全体清除罪恶(神罚主义)。正是基于这一观念,当时经常可见由国家举行的大规模祭祀仪式。这可能也体现出了日本特有的所谓的“神国精神”。此外,在国津罪的场合,如下文所述的家族没收刑所示,不仅罪及本人,还要处罚其家人甚至同族之人(牵连主义)。
据《日本书纪》的记载,日本的初代天皇神武天皇在登基后不久,为了袚除全体国民的天津罪与国津罪,就举行过大规模的祭祀活动。崇神天皇(约公元前97年-公元前29年在位)在其在位的第十二年,也曾为了洗清全国臣民的天津罪、国津罪举行全国性的祓除仪式,他在诏书中言道:朕初承天位,获保宗庙之责。……然鲜德寡能,是以阴阳谬错,寒暑失序,疫病多起,百姓蒙灾。为清罪除恶,今厚奉神明,施教化以除荒俗,举刀兵以伐不服。以求官无荒淫,民无贪逸。[14]
3.氏族法时代的刑罚
(1)刑罚种类
据日本的古籍记载,在律令法时代之前的日本氏族社会时期,已经出现了比较完整的刑罚体系,中国的《隋书?倭国传》也记载,在当时的日本,“杀人、抢劫、奸淫者处死,盗窃者根据赃物计算罚没物,无财物者,则罚没为奴。”[15]。当时的刑罚,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祓除刑、贬姓刑等日本特有的刑罚,另一类是死刑、流放、黥等各个地区的氏族社会共通的刑罚。这些刑罚制度,包括下文所述的处罚程序,都体现出了神罚思想、严罚思想以及株连思想的内容,但在刑罚减免等制度中,又体现出了赎刑思想的侧面。
日本特有的刑罚主要有:第一,祓除刑。这主要是针对天津罪所施加的刑罚。因为天津罪是对神的亵渎,所以犯罪者当然就要承担神灵的愤怒。因此,需要通过祓除的方式,来消除神灵的愤怒。通常的形式是,由犯罪者提供祭祀的器具,由神官朗读袚词,有时候还要通过禊(清洁身体)的方式来消除神灵之怒。在罪行比较严重的时候,如果通过寻常的祓除方式无法从犯罪者身上清除神灵之怒,则需要将犯罪者放逐、以除污秽。祭祀的器具主要指马、刀等动产,所以日本有学者认为,可以将之理解为财产刑的起源。[16]
第二,贬姓刑,即对于犯罪的人,剥夺其原本尊贵的姓,给予其卑贱的姓,使其本人以及子孙丧失名誉的刑罚。在日本的氏族社会,在朝廷任职者可以将其职位传与子孙继承,所以其职位名称就成了姓,后来在实践中不在朝廷任职的后代也可以使用该姓,因此姓本身与近代的爵位一样,就成为了表示身份、地位高下尊卑的事物。在氏族社会时期,人们根据自己的姓、氏各司其位、各谋所得,构成了社会秩序的根本。所以在当时,剥夺或者贬低尊贵的姓氏,可以发挥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例如据《日本书纪》记载,在雄略天皇(公元456年-479年在位)第十四年的夏天,某贵族的重罪被发觉,天皇下诏处死该贵族,并令该贵族的子子孙孙不得入朝廷群臣之列。这就是在实质上通过连坐,对该贵族的家人处以了贬姓刑。[17]
第三,人身没收刑。人身没收刑指将犯罪人、犯罪人的家人或者受其支配的私民没收,分配给官家、神社、寺庙或者贵族的刑罚。人身没收刑与贬姓刑的相同之处在于,被处罚的对象都成了贱民,只能从事贱业;不同之处在于,在贬姓刑的场合,被处罚人是因被剥夺了姓而成为贱民,在人身没收刑的场合,被处罚人是因为被没收而成为贱民,而且被没收的人还会进一步分配给官家、神社、寺庙或者贵族,成为后者的私民或者奴隶。此处的私民,虽然也是贱民,但是与奴隶相比,社会地位又稍微要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