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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化审前程序为基础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

  

  3.二审案件审前调解机制的具体运作


  

  对于二审案件,我们的设想是,结合简繁分流机制的运作,在大部分案件通过民事二审普通程序简化审结案的前提下,鼓励简化审合议庭法官加大调解力度。对于进入快审程序的民事二审简化审案件,在按照规定程序进入谈话阶段时,快审法官在接待完当事人后,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在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则当即安排当事人前往调解室由调解法官主持调解。调解成功的则出具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撤诉,调解不成功的,则在一定期限内由快审合议庭径行作出二审判决。对于排期开庭的民事二审案件,亦可探索在其排期准备阶段,在征询当事人同意后由调解法官主持调解,促成诉讼和解,以减少诉讼环节和缩短审理周期。


  

  (三)申诉案件中息诉和解工作的开展


  

  针对当前的审判工作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申诉案件的和解撤诉工作,针对申诉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方法,争取当事人息诉服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当事人撤回申诉;对原判虽然正确,但在适用自由裁量权上略有不当,又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努力做好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对于申诉人在原审中未接规定时限提供证据,但又不属于再审新证据的,认真做好释法疏导工作;对于原生效裁判说理过于简单,造成当事人误解的,耐心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对当事人不接受审判人员劝解的,通过其代理人或亲友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四)调解法官的人选


  

  对于调解法官的人选,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考虑诉讼制度改革趋势,充分利用相关资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来源:1.资深法官。从现有法官中选任审判功底深厚、调解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专司调解工作。老同志阅历广泛,承担调解工作如鱼得水,当事人颇为称道。对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分工,不仅可以形成优势互补,而且大大加快消化处理案件的进度。2.退休法官。拟建立退休法官参与调解的制度,退体法官是宝贵的司法资源,许多国家都有鼓励利用退休法官的制度,例如美国,调解员一般由很有地位的律师或者退休法官担任,既有附属于社会调解机构的调解员,也有法院聘用的调解员。近年来,一批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老法官相继退休,让他们加人调解行列,不失为一个良策,既不用培训,又熟悉业务,有助于解决法院人员不足的状况。在目前收案数大幅增加而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退休法官参与调解的制度可有效缓解此二者之间的矛盾。3.专业人员。根据案件的需要,请社会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解。在专业性较强的公司、证券、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等类型案件中,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能使案件的评判更为准确,并且与法官形成专业知识互补的优势。4.人民陪审员。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制和社会状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特殊作用,在诉讼调解中让人民陪审员参与进来,贴近群众,消除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及法官的猜疑和不满情绪,既有利于缓解法院人手不足,也有利于化解案件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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