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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化审前程序为基础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

以强化审前程序为基础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


潘福仁


【关键词】审前程序;多元化调解
【全文】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往往表现为复杂而频发的纠纷。面对这种形势,近年来,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共同关心的论题,其背景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框架下促进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秩序。作为司法解决纠纷机构的人民法院来讲,也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探索应对的方案。我们的设想之一是以审前程序功能的强化为基础,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以缓解司法压力,更好更快地解决纠纷。我们的设想是通过庭审前程序分流案件,对原有“一步到庭”的方式逐步修正,在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过程中,逐步增强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性。这样做一方面在于通过充分而适度的庭前准备可以提高正式开庭审理的公正性与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其他人员以及法官的介入进行调解、甚至判决可以使纠纷在进入庭审前就可得到大部分解决。这两个方面的功能是紧密相联的,通过民事审前程序和多元化调解机制的运行来解决大部分纠纷案件的。


  

  一、审前程序功能的强化


  

  (一)诉讼、经济与程序公正


  

  在司法改革的早期,较为强调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注重该项原则对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作用。而近年来的审判方式改革则更多地转向实际操作层面的诉讼效益和经济,不仅是从微观层面探索提高诉讼程序效率的具体方式方法,而且还从纠纷解决机制的宏观视角寻求提高诉讼效率。以民事二审案件简繁分流来讲,对于哪些案件进入快审流程的决定权由法院来掌握,赋予法官较为宽泛的程序控制权,将上诉程序中大量的简易案件通过简化审的形式予以消化掉。但我们需注意的是,简化审程序对案件的分拣尽管有明文的标准可以依据,但其毕竟是人为的主观因素占据了一定的地位,一方面可能会将一部分不适合简化审的案件纳入进来,另一方面也可能为追求开庭率指标的完成而将依法可简化审的案件进行排期开庭。对于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均可以通过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形式解决,一是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明确要求开庭审理的案件,应纳入排期开庭程序审理;二是对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若案件性质符合简化审范围标准的内容,则可以在征询当事人同意后,依照规定的程序可转化为简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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