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以强化审前程序为基础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

  

  (二)调审适度分工


  

  目前调解模式是在审判程序中以庭审中调解和庭审后调解为主,不能达到减少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因此,对于调解阶段可适当提前,注重案件的审前调解,确立以审前调解为主和审中随机调解为辅的调解机制,这既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及降低诉讼成本,又可保证自愿与合法调解原则的落实,避免造成调解与审判的对立。[1]这一机制的出发点在于,可设立专门审判机构,由专门的审判人员组织调解,将易于调解的案件分由专职部门或人员承办,在案件分流管理的前提下,将调解的重心放在庭审前程序中进行,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减少诉讼环节,提高审判效率。我们主张的调审适度分工,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理论界部分学者提出的调审分立,其出发点一方面是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而且,对于当前的中国审判实践而言,当事人接受背靠背调解的基础之一在于他们对拥有裁判权的法官的“敬畏”,由于法官手中的裁判权,故当事人对由审判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有可能接受。当然,依靠手中的裁判权因素而促使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情况并非中国的审判实践所独有。所以,强调全面的调审分立并不符合当前的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也不能即时产生提高调解率的效果。同时,笔者认为,由于案件的大幅度上升以及案件中需要作矛盾化解的情况越来越多,若要由审判法官更多地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背靠背”、“摆平”、“和稀泥”的方式结案,一方面工作量的大大提升并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化解,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确实需要在法律适用的统一执法和规范社会秩序方面加大力度的案件也不能付出更大的工作量,在“精品案件”的审理上必然力不从心。同时,简单地在“摆平”和“结案”之间摇摆的审判方式,也不利于法院整体的司法权威的树立,最后必然损害的是当事人自身诉求法院解决纠纷的司法机制的运作效果和效率。因此,笔者主张,将调解的阶段适当提前,加大审前调解的力度,提高审前调解的成功率,既化解了矛盾和纠纷,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庭审法官从琐碎的调解事宜中解放出来,使其集中精力做好庭审工作,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案件民事裁判模式。


  

  (三)审前程序功能的定位


  

  在此机制下,应该尽量安排专职部门或人员在审前从事词解工作,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要对审前程序予以完善,在大立案模式下对审前程序的功能进行正确、适当定位。


  

  1.简化程序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