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庭审程序中所有可省略的环节均置于庭前准备程序中去完成,便可在简化庭审程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避免对程序完整性的破坏。例如,对于证据的核对、交换等案件事实的纯调查性工作都可以通过准备庭来完成,公开开庭审理时就不需要再作重复,正常的庭审节奏也不会因枝节问题而被反复打乱,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庭审效率。而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了解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议,可以整理、归纳出案件争议焦点,为合议庭在公开开庭审理时快速切入正题奠定坚实的基础。
2.化解矛盾
审判实践一再表明,承办人作为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是诉讼调解工作最为积极的推动者。案件即使已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庭中调解工作仍主要由承办人主持。但由于审前管理和均衡结案对承办人工作的压力,则可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加强调解工作,将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中确立的证据交换程序与其他审前准备程序与调解程序结合起来,做到“在准备中调解,在调解中准备”。通过召开准备庭,法官可在调解空间最大化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工作,以尽快弥合当事人之间的意见分歧,逐渐弱化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使案件得以调解或和解撤诉的方式解决,而免于进人开庭审理阶段。
3.简繁分流
简繁分流功能在国外审前准备程序较为完备的制度中的实现值得我们的关注,其对庭审前案件分流的工作效果较为显著。[2]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法院审理的民事一审案件主要是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且中级法院民事案件中以二审案件居多,故这一功能在中级法院层面上还是侧重于二审案件的运作。在民事二审案件中,全面公开开庭审理只是要求应当开庭的二审民事案件全部公开开庭审理,并不意味着所有二审民事案件都要公开开庭审理。通过加强二审案件的庭前准备程序,对于二审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庭前接待当事人、谈话等程序,法官能够与双方当事人直接接触,从而较为准确地判断案件是否需要开庭审理;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也有权选择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承办人应在准备庭上向双方当事人当面释明后征询其意见并记入笔录,作为确定案件审理方式的依据。
二、审前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具体设计
(一)以证据交换为基础展开一审案件的立案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