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责任是经济法责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责任的救济也不存在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问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责任包括违宪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而,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包括违宪审查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而且,企业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属性决定了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案件更多地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长期以来,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在内的经济法具体制度之所以缺乏可诉性,问题不在于经济法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而在于中国缺乏违宪审查程序、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私益诉讼制度的司法保障不足。
因此,如何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责任的司法救济程序?首先,加快体制改革,尽快构建违宪审查程序。关于违宪审查问题,目前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设立独立的专门的宪法法院;有的国家设立宪法委员会;有的国家则通过普通的法院审理;有的国家则通过议会下设机构审查等。但不管如何,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程序。然而,虽然中国人大有违宪审查权,但至今尚未有独立而专门的违宪审查程序,理应值得反思。因此,为了解决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在内的违宪责任,当务之急是亟需构建违宪审查程序。从中国来看,现阶段可以从立法上赋予最高法院违宪审查的权限,但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既是中国宪法实施监督及其民主法治的要求,也是适应企业国有资产涉及违宪案件审查的需要,从而从宪政的高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其次,在完善现有的三大诉讼程序的基础上,结合未来拟将构建的违宪审查程序,加快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无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违宪审查程序,均存在公益诉讼问题。虽然中国传统诉讼制度中也存有公益诉讼制度,比如刑事公诉制度等,但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远不及发达国家。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来看,虽然赋予了出资人代表机构的股东诉讼权利,但由于产权属性导致出资人代表机构缺乏利益驱动机制寻求诉讼救济,因而尤其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具体的做法就是:一方面,要扩大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比如:涉及国有资产侵权案件,可以扩大到有关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国资部门等)、法人团体和公民个人均可提出侵权的民事诉讼。另一方面,通过当事人和律师的利益激励机制如原告诉讼成本的补偿、原告胜诉的奖励制度和律师胜诉取酬制度等,来激发法人团体和公民个人起诉的积极性。
再次,加快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独立,进一步完善私益诉讼的司法保障制度。长期以来,很多人不愿意打官司,除了维权意识的薄弱外,其中一个很大的因素就是由于司法腐败导致维权成本过高。而这种现象进一步助长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的漏洞,以及国有资产流失。因此,除了违宪审查程序和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以外,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私益诉讼的司法保障,则是解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责任救济的基础环节。
【作者简介】
银晓丹(1980-),女,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国有企业法。
【注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 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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