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歐洲人權法院在解釋法規時,就是以詞語的通常涵義為準;根據歐洲人權法院所適用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第31條第33條規定,可知國際條約甚至一般法律的解釋,均可遵循以下原則:
1、善意解釋。
2、綜觀上下文全部(法條)的通常涵義。
3、參照規範目的或宗旨。
4、承上,仍有概念之涵義不清或難以確定時,應予補充解釋。
5、承上,仍有悖離事實或矛盾時,應予補充解釋。
換言之,與病患溝通並無必要將病患教育成醫生,法官行使闡明權(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參照)也無必要將當事人教育成律師,或要求當事人應有律師水準-此應為「法官知法源則」的實質內涵之一。當然,法律上的論證或論辯除非必要,毋需凡字(或詞)引經據典;否則都將浪費社會成本-因為溝通成本早已包含在(法學)教育經濟(成本)內。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所規定之自由心證的法定依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就是基於這樣的經濟學思考-且隱含比較利益法則(comparative advantage)。
不過,基於法釋義學的理論細緻化與解決理論矛盾的特色(或特殊功能),有時難免遁入形上學的文字遊戲而有過度解釋之虞-亦即脫離法實用主義的目標而淪為「清談」。
(二)、科學方法
所謂科學方法(scientific method)是研究科學事實(scientific fact)的方法,主要由十七世紀之英國法學家培根(Francis Bacon)所建立;他強調的科學方法是系統化蒐集資料,並觀察發生之現象、歸納整理所有資料以利分門別類做研究。亦認為科學是研究或釐清事物本質的優勢工具,而且有利發現真實。大陸法學派的巨擘-法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也是牛頓(Newton)古典物理學的研究者-雖然他調和自然因果律(causal laws)與道德律(moral law)的學說已受到行為心理學的挑戰。馬克思(Karl Marx)就認為將經濟學、政治學、歷史學…等稱為科學,是一種至高無上的禮讚。不過,這個原應屬於法學界的優良文化傳統,由於後來的大陸法學派過於沉迷在法釋義學的最小研究成本之效率中(詳見本文後述之法經濟學方法),而逐漸流於概念遊戲-造成法律科學的異化(alienation),導致少數英美法學者詬病的「司法中心主義」之弊端-脫離現實而無適用實益;於是英美法的法實用主義與法經濟學派,才在法學界形成沛然莫之能禦的優勢。本文認為大陸法學派與英美法的法實用主義或法經濟學派應是各擅勝場,有相互擷長補短的必要。
現代科學主要是指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而其指涉之科學方法,顧名思義當然是指研究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方法,其本質主要是邏輯和經驗。雖然Holmes認為在法學上經驗比邏輯更重要,但他還是認為法學方法主要是邏輯推理與類比推理(The training of lawyers is training in logic. The processes of analogy, discrimination, and deduction are those in which they are most at home. The language of judicial decision is mainly the language of logic.)。所以,他相當重視能客觀體現真實經驗的經濟學與統計學,與其在法學上之應用;這一點恰可說明早期的英美法已注入相當的科學精神或意涵。
一般而言,科學方法是指有序且系統化地收集與分析資訊(類似法官調查案件事實),然後建立假設或模型以預測機制或結果(類似法官的醞釀自由心證),並驗證或調查其效果是否合乎事實(類似法官涵攝適用法律作成判決)。
我國之程序法就相當注重科學方法,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明文規定:「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在「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8點,明文規定:論理法則係指理論認識及邏輯分析之方法;經驗法則則指本於通常經驗與特別知識經驗歸納所得之經驗,且不得違背各種專門職業、科學上或技術上之特殊法則。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的43條等皆有類似規定。而且,若為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之判決,在實務上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據此而論,我國之程序法甚至可說是絕對尊重科學方法,是以科學方法作為法官依法審判原則(憲法第80條參照)的實質內涵之一。
從科學方法論解析科學方法,可知科學方法不外定性分析(Qualitative Analysis)與定量分析(Quantitative Analysis)二種。定性分析通常在探尋性質之有無,而定量分析通常在調查或檢驗量變與質變之界線或臨界點,以及量變與其本身導致之變化與意義;皆屬於實證科學(positive science)。一般而言,定性分析是定量分析的基礎;因為,定量分析必須以可量測的指標概念為標的,並以該指標概念的操作型定義為基準,而指標概念的操作型定義必須先做定性分析才能確定。例如「登載不實」是「主要的內容與客觀事實有不符之處」,而「過失(或故意)登載不實」除了可由當事人主觀的心理要素(意、欲)判別之外,還可以將登載內容切割成數部分,將不同內容的各部分給予不同之權重,從統計各部分不實內容的權重之比例,以定量分析在客觀上判斷是否屬重大過失,甚至判斷當事人主觀的心理要素-此即一般判決書上常用的經驗法則推理之「若謂不知(或無意)顯違常理」。又如在證據法學評價證據力之理論,通常將確信或無合理懷疑之證據力,視為超過90﹪的可能性;將優勢證據之證據力,視為超過60﹪的可能性。再如法學界甚為通行的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就是採用統計科學的概念;認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因素,若有超過60﹪的機率,該因素即得視為結果發生之原因(必要與相當充分的條件)。這說明法學研究借重科學方法,以作成具備法律效果的評價。以科學方法研究法學的基本架構如下圖所示:
圖一:科學方法研究法學的基本架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