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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受偿顺位省思

  

  (二)人身侵权之债分配顺位的可选方案


  

  如果仅仅基于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合同债权与侵权之债在自愿性与非自愿性方面的差异,一概确定侵权之债的优先地位,就有可能矫枉过正。因为合意之债的债权人固然可以对企业的侵权风险事先作出判断和防范,但其对有些侵权之债的发生与否以及发生之后所产生的侵害后果的严重与否,并不当然拥有确切的判断和把握。况且,合意之债与侵权之债有时还会产生竞合,这就会影响到合意之债在债务人出现大规模侵权行为时对自身风险预见和防范的效果。侵权之债取得优先权地位之后,由于侵权行为的后发性特征,很容易置合意之债于被动不利的地位,这种被动性很大程度上会销蚀合意之债中债权人对债权风险防范的主动地位。正因为如此,有学者忠告:“当我们研究保护侵权之债受害人利益的各种方案时,我们必须注意平衡商事活动中各交易主体与社会上无辜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关系。”[50]可以看出,前文评介的国外学者关于侵权之债受偿地位的若干改进方案,并没有一种可供我们直接选择和运用。


  

  但如果我们承认基于担保制度的绝对优先规则在效率和公正方面的欠缺,坚持进一步区分契约之债与侵权之债,坚持人身重于财产的人本主义理念,同时又承认不可彻底动摇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这一现实主义的立法态度,那么最终只能形成一种折中的、具有事后风险分配功能的、[51]“固定比例优先方案”作为备选。该方案的核心内容,就是将有财产担保债权额中的一定比例作为普通债权,其债权额度所对应的担保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人身侵权之债(包括《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人身侵权之债),这实际上是在有限的额度内,赋予人身侵权之债以超级优先顺位。[52]


  

  如此排列的基本理由在于,一方面,上述方案已经对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作出了特别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所规定的优先权(即工资、税收等)与侵权之债同属不可调整型非自愿债权;此外,人身侵权之债的优先权数额,只能限于有财产担保债权被“裁剪”的固定比例的债权数额。


  

  再者,上述方案仅仅是选取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合同债权作为参照对象。如果将《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所规定的一般优先权与上述方案一起分析,又将面临重新排序的问题。按照笔者的思路,破产清算程序中凡有侵权之债和有财产担保债权竞合的,应当首先按照上述方案,将有财产担保债权中剥离下来的“固定比例”担保债权额所对应的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于满足人身侵权之债的赔偿要求,而后可将人身侵权之债的不足受偿部分合并于《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所规定的第一顺位优先权之中,财产侵权之债合并于该条规定的第三顺位之中。


  

  之所以削弱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地位,除了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公正与效率缺失之外,还在于《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可能造成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时,不可能给普通债权留下必要的责任财产。当物权法通过浮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手段穷尽了担保债务人可以用作担保的一切财产,而不给普通债权预留哪怕是满足侵权受害人基本生活和医疗等费用的责任财产之后,立法对普通债权、尤其是人身侵权之债的“人道救济”问题,就会凸现出来。法谚有云,“财富是法律的产物”,某种意义上讲,不同债权之间利益和风险的分配实际上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安排。当法律一方面允许有财产担保债权通过与债务人的自由协商和选择来为自己设定先顺位,并确立侵权之债和普通合同债权的同位规则;另一方面又允许物权法完全挤占了人身侵权债权人可利用的责任财产时,侵权之债的不利地位及企业侵权风险的外部化就完全演变成了立法在经济强者(而非弱者)之间的博弈。


  

  在笔者看来,上述债权受偿顺位的排列,兼顾了以下多种优先权制度的基本理念:人身侵权之债的超级优先地位,贯彻了人本主义理念;侵权之债优先于普通合同之债,在将非合意之债与合意之债的区分推进一层的同时,贯彻了民法的意思自由原则;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固定比例优先,既承认了担保的制度价值,不至于严重冲击现行担保制度,又可通过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固定比例劣后,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较之于在绝对优先规则下更加谨慎放债,从而对企业债务人具有较多的约束动力,促进了企业风险分配的内部化(至少可以弱化企业风险的外部化),某种程度上可收两全其美之效。


  

  余 论


  

  人与物、人格与财富孰重孰轻?这是一个永恒追问,似乎并没有终极答案。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所处发展阶段的不同以及所追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差异,决定了其在对社会和谐安定的追求、对弱者保护与救济效果的追求、对(大规模)侵权行为的防范机制和防范方式的追求等方面,相应地也存在差异,因而,在破产法和侵权法中,对侵权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合同债权的态度同样也存在差异,其间不同的立法态度未必有明确的是非对错之分。本文意在揭示,债权的受偿位序,并非只有现行立法一种可行方案。如果说目前实施上述方案的经济社会条件或者法制环境尚不成熟,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破产立法或许需要寻求更多其他不同的选择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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