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英国的情况却很不同。[36]早在1982年,英国科克委员会(Cork Committee)在其破产法评价报告中就建议将浮动担保财产变价收益的10%提取出来用于保障非担保类债权的清偿,不过,在当时并未得到各方的支持。时隔20年之后,这种裁剪方案在英国得以施行。英国《2002年企业促进法》(EnterpriseAct2002)第252条规定,清算人或者破产管理人须将被设定浮动担保的财产的“既定部分”(prescribedpart)用于普通债权的清偿,且不得将该部分财产分配给享有浮动担保的债权人(除非该部分财产价值超过普通债权额)。该“既定部分”是指:如果设定浮动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1万英镑,则既定部分为该价值的50%;如果设定浮动担保的财产价值超过1万英镑,则既定部分为5000英镑,外加超过1万英镑部分的20%;但是在每一起案件中其总额不得超过60万英镑。不仅如此,英国新近的判例还确认:即使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其无担保部分的债权,也不得适用前述规定优先得到清偿。[37]之所以有别于美国,是因为总体上美国破产法是“亲债务人型”,而英国破产法则是“亲债权人型”。[38]英国《2002年企业促进法》的要旨之一,在于以倾斜于债务人和普通债权人的方式进行平衡调整,这种为了普通债权人利益而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实施的裁剪方案,是该法平衡调整机制的一部分。[39]
如果说一国的经济立法更容易受本国相关经济力量的影响,那么,有关国际经济组织更可能超脱于这种直接影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7年12月发布的《担保交易立法指南》指出:立法者可以规定某些债权的受偿顺位优先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但这些债权必须最小化,并且须在破产法中予以明确规定。[40]这表明,该示范法肯定了内国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顺位予以减让,只是这种减让必须具有法律透明性。
实际上,我国相关立法已经为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绝对优先性预留了空间,《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文中的“但书”或可表明立法者原则上允许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其他法律的规定适当降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绝对优先性。
四、人身侵权之债相对于财产侵权之债的优先地位
在确定不同侵权之债的优先顺位时,首要问题是如何对侵权之债进行分类,以及根据哪些考量因素对不同的侵权之债进行优先权的选择。此种分类主要包括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人身侵权与财产侵权等。笔者认为,当前现实可行的做法是将侵权之债区分为人身侵权之债和财产侵权之债,以人身侵权之债优先于一定比例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受偿为妥。
基于篇幅以及当前我国人身侵权之债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本文仅选取人身侵权之债相对于财产侵权之债的优先顺位作为分析样本。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根据该条款对作为侵权客体的民事权益的分类,可以把侵权责任区分为人身性侵权与财产性侵权两大类型,[41]而人身性侵权又可进一步区分为人格权侵权与身份权侵权,人格权侵权还可区分为物质性人格权侵权与精神性人格权侵权,其中物质性人格权侵权是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行为。
笔者认为,破产法中的侵权之债应该从侵权客体的角度来认识其性质和意义。据此,本文把人身侵权之债的范围,限定在基于人格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即对人体的有形损害所产生的请求权,习惯上称为人身损害赔偿之债。与之对应,财产侵权之债则是由于财产权利与利益遭受侵权损害而产生的请求权。至于包括身份权侵权以及精神性人格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性侵权,暂不列入本文的研究范围。
确立人身侵权之债优先顺位的根据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允许全部侵权之债都优先于普通合同债权。通过担保促进融资信贷和经济发展、并确保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实现的社会需求仍然比较强烈。如果财产侵权之债与人身损害之债都优先于有财产担保债权,极可能对金融信贷供给等产生抑制作用,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方面,人身侵权之债具有不同于财产侵权之债的内在属性和救济需求。这里,我们试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处的不同阶段,从立法政策权衡选择的角度进一步分析。
1.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人身对财产的不同依赖及保护理念的差异
财产是构成人类自然生存和社会生活必要的物质基础,因而人类对财产具有较大的依赖性,这对侵权受害人而言尤为突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理由认为,人身侵权的上述赔偿既因人身侵害而生,又是为维持受害人后续康复或者发展所必需。如果受害人不能及时充分地得到赔偿,则其人身利益必然会受到消极影响,甚至有致残危险,威胁到被害人的活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