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事实推定:事实认定困境克服之手段

【作者简介】
王学棉,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注释】{1}关于规范出型诉讼与事实出发型诉讼的详细阐述,〔日]中村英朗:《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 ~20页。
{2}关于此三类事实的详细阐述,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177页。
{3}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事实推定是指与法律推定相对应的概念,这两个概念是根据是否为法律明确规定为标准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推定是指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推定,事实推定是法官自由裁量适用的结果。由于法律推定可以分为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因而事实推定这个概念有时容易产生混淆。何家弘甚至建议取消事实推定这个概念,用别的概念取代之。参见何家弘:“从自然推定到人造推定—关于推定范畴的反思”,《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4}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公司1995年版,第249页。
{5}对不同推定定义的介绍,可参见王学棉:“推定的逻辑学基础—兼论推定与拟制的区别”,《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
{6}案例详情参见:“乘车者癫痫病突发作出租车司机弃之不顾”,载《北京青年报》2001年4月17日。
{7}参见一审案号:(2006)滨民一初字第0308号,二审案号:(2006)盐民一终字第0507号。
{8}参见陆燕红:“从本案谈事实推定及其对举证责任的影响”,载中国法院网,发布时间:2004年8月3日。
{9}〔日〕高桥宏志:《民事诉公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7页。
{10}前注{4},李学灯书,第253页。
{11}参见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12}叶自强:《民事证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13}劳东燕:“推定研究中的认识误区”,《法律科学》2007年第5期。
{14}同上注。
{15}同上注。
{16}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17}张卫平:“认识经验法则”,《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
{18}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140页。
{19}毕玉谦:“试论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令人费解的是,该作者同时认为,一般经验法则是以事实的盖然性作为其内容,由此而形成的规则。参见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13页。
{20}前注{16},王亚新书,第322页。
{21}刘春梅:“浅议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及局限性之克服”,《现代法学》第25卷第3期。
{22}参见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页;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9年版,第487页;〔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等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422页。
{23}参见前注{16},王亚新书,第322页。
{24}第一类,生活规律即自然、思维和检验法则。这些法则是在数学上被证明的,或者符合逻辑的,或者不可能有例外,例如关于人的指纹唯一性、人不可能同时在两地等。第二类,原则性经验法则(经验法则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虽然具有高度盖然性,但尚不能完全排除例外的情形。可以表述为“如果……则大多数是如此”。这些经验法则源于日常生活经验,没有通过科学数据的验证。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加以推翻时,法官可以据此形成全面的心证。第三类,简单的经验法则。这类经验法则的盖然性比较低。可以表述为“如果……则有时是如此”。虽然简单的经验法则的盖然性比较低,但对于事实认定并非完全没有意义,一个简单的经验法则可以与其他证明手段共同对事实认定或证明发生作用。第四类,纯粹的偏见,即完全不具备盖然性的个人见解和认识。这类认识在判决中没有意义。参见〔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论》,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162页。
{25}第一类:自然法则或自然规律;第二类:逻辑(推理)法则;第三类:道德法则、商业交易习惯;第四类: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第五类:专门科学领域中的法则。参见前注{17},张卫平文。
{26}参见〔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27}有关这方面的案例可以参阅代洪利诉龙瑾瑜返还为其扶养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纠纷案。该案的基本案情是:代洪利与龙瑾瑜于1982年结婚,1985年7月,龙瑾瑜生下一男孩,取名代正杰,由双方共同抚养。1989年7月,代洪利发现龙瑾瑜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联系,遂提出离婚。经协商,双方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代洪利所有,由代洪利抚养代正杰;龙瑾瑜每月给付30元的抚养费,并负责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1100元。后来,双方因看望小孩一事发生纠纷,龙以代洪利不是代正杰的生父为理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代正杰的抚养联系。在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变更抚养联系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提出申请要求对代正杰作亲子鉴定。经重庆市中心血站亲子鉴定,排除了代洪利是代正杰的生父。之后,龙瑾瑜将小孩带走并由其抚养,同时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变更子女抚养联系之诉。1990年2月,代洪利以代正杰不是其亲生子,双方之间无血缘联系以及对代正杰无抚养义务为理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瑾瑜返还其抚养代正杰的600余元抚育费。被告龙瑾瑜在答辩书中一方面承认代正杰不是代洪利的亲生子,另一方面以离婚前双方共同抚养小孩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归代洪利所有、自己经济困难等为理由,拒绝返还抚育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