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实现生活中事物之间的联系并不总是必然联系,更多的是或然联系;鉴于法律对事物之间的或然联系已经明确做出选择的非常少,因此,我们面临的也是迫切需要得到回答的问题就是当事物之间存在的联系是一种或然联系,而法律又没有对此做出选择时,法官还能否进行事实认定?如果能,其是如何实现的?
二、事实推定本质之探讨
对于前述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都认为法官在此种情况下依然可以认定要件事实,实现的手段就是事实推定。{3}但法官是如何具体通过事实推定来达到认定要件事实之目的,目前尚无人涉及。
事实推定作为一个复合词,“事实”是“推定”的修饰词。从理论上讲,如果清楚了何为推定,那何为事实推定也就随之清楚,此乃演绎的研究方法。但不幸的是学术著作或司法判例从不同意义上使用推定,如法律上之推定、事实上之推定、决定性之推动、冲突之推定、强固之推定、薄弱之推动、推定证据等。各种不同含义推定的滥用,“极易使一般人对于究竟何为推定之观念,混淆杂乱,如入五里雾中,莫之所从。有人甚至以风趣之嘲讽,谓推定在法律术语之家族中,为最难捉摸之份子。”{4}对于推定的本质也存在诸多不同认识,分歧甚大。{5}既然“推定”这一大前提不甚清楚,通过演绎的方法探讨事实推定本质的路径自然不是上策。
因此本文决定选择另辟蹊径,绕开对推定本质的探讨,而是直接研究事实推定的本质。能否揭示事实推定的本质,同样取决于研究的路径。如果路径不当,就很难发现其本质。研究事实推定的本质也是如此,路径多样。可以从现有的各种关于事实推定的定义出发,即从文献出发,通过比较这些定义之间的区别,甄别各种定义的合理与不足,进而发现事实推定的本质。这是目前很多学者采用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现今关于事实推定的定义资料丰富,便于比较,也便于发现各种定义存在的问题。不足在于即使发现了现有各种定义的缺陷,并不等于就揭示了事实推定的本质。另一个路径就是从实例出发,通过归纳发现事实推定的本质。这种方法的长处在于不受现有各种事实推定定义的约束,不足之处在于凭什么说所选定的实例就是一个事实推定的实例呢?如果选择的实例与事实推定无关,从中得出的结论如何确保正确呢?第三个路径是选择一个已为法律认可的推定,从该规定出发,先得出法律推定的本质,再以此作为参照物探究事实推定的本质。该方法的缺陷在于已为法律认可的推定属于法律推定,其虽与事实推定有一定的共性,但并不完全等同。此外,法律已有规定并非检验的标准,不妥的法律规定比比皆是。在上述均有不足的三种研究路径中,笔者拟采用第二种研究路径。其原因在于从具体案例中提炼的事实推定本质可以利用其他案件来检验,进而可以反证最初选择的案例是否关于事实推定的案例。
根据逻辑归纳的基本原理,案例过少,会严重影响结论的可信度。如果全面归纳,结论虽然是必然的,但在技术上不可行。故对案例的考察只能适可而止。本研究拟采用三个案例。这三个案例均来自法官所作的实际判例,通过对法官真实思维过程的研究来揭示事实推定的本质。
案例1,某女孩患有癫痫病,发作的持续时间在30分钟以上。某天她乘坐一辆出租车,在出租车上癫痫病发作,此后就什么都不知道。醒来时发现自己躺在离家1000多米远的一棵大树旁。女孩认为是司机趁自己昏迷时把她拖下车的,为此诉至法院。司机承认该女孩坐过自己的车,而且在车上发病了。但认为女孩是在神志恢复后自己下的车。法院最终判决系出租车司机将女孩置于车下,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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