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依据经验法则来识别何种关系是常态关系。要求选择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作为推理前提仅是一个指导方针而已,其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孩子”与“婚生孩子”之间的关系作选择时,即使知道要选择常态联系,法官也很有可能因为不知道“是婚生孩子”系常态联系还是“非婚生孩子”系常态联系而无法选择。因此,还需要一种能够帮助法官识别出哪种联系是常态联系的方法,这个方法就是经验法则。
何谓经验法则呢?目前学术界的认识既有共识,也有分歧。共识在于:都认为经验法则来自于一般的生活经验、个别经验,都认为经验法则可以分为一般经验法则和特殊经验法则两种。“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日常生活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17}“经验法则,是指由一般生活经验归纳得出的关于事物的因果联系或性质状态的知识或法则。”“经验法则在类别上可以分为普通经验法则和特殊的经验法则两种。”{18}“经验法则是法官依照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法则。”“根据属性不同,经验法则可分为一般经验法则与特别经验法则。”{19}“经验则应该是人们个别经验的积累中抽象、归纳产来的一般知识或常识。”{20}分歧在于经验法则所反映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类观点认为经验法则反映是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比如,前引第一种观点认为经验法则反映是“事物的因果联系或性质状态”;第二种观点认为经验法则反映的是“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鉴于因果关系也是一种必然联系,因此这两种观点均认为经验法则反映的是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第二类观点则认为经验法则反映的是“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如下述观点:“经验法则是人类以经验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它是在人类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不成文法则。”{21}第三类观点认为经验法则反映的“有关事物的知识或法则”。如经验法则是从经验中归纳的有关事物的知识或法则,包括从一般的生活常识到关于一定职业技术或科学专业上的法则。{22}
鉴于经验法则系从日常生活中归纳,没有经过科学验证(有些也无法验证)。其所反映的事物之间的联系有些是必然的联系,如长久禁食者,必将饿死;但也有不少反映的并不是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而是对事实之间常态联系的反映。如某人发生事故后“生不见人、死不见尸”,那么,我们就认为其极有可能已经死亡。但此时经验法则所反映的“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与“死亡”之间并不具有必然性,该人也有可能并没有死亡。因此经验法则并不总是“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故“经验则大多并不表明命题完全符合事实的必然性,而只表现命题对应于事实的一定可能或频度,即盖然性”的观点乃是对经验法则的准确认识。{23}由于事物之间的联系错综复杂,一因多果的现象非常普遍,并且有很多事物之间的联系也不是一种因果关系,比如,“人不见了”与“人死亡了”就不是一种因果关系,因而认为经验法则反映的都是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则犯了定义中外延过窄的逻辑错误。
经验法则是不是只反映“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而不反映事物之间的例外联系呢?也不是。经验法则实际上对二者都反映。也正是因为经验法则既反映了“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也反映了“事物之间的例外联系”,所以我们才知道何种联系是“常态联系”,然后选择其中的常态联系。认为经验法则只反映“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是把经验法则本身与能够为事实推定运用的经验法则混为一谈了。因此,从盖然性的角度观察,经验法则所反映的事物之间联系的程度各不一样。德国学者普维庭按照盖然性程度的高低将经验法则分为四类,{24}我国学者张卫平将经验法则分为五大类都是明证。{25}因而,上述第三类观点是对经验法则的正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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