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推定:事实认定困境克服之手段
王学棉
【摘要】事实推定是为了帮助法官解决事实认定困难而设计的技术手段。运作机理是通过人工构建推理前提推导出要件事实。为确保推定事实的真实性,事实推定需要遵守三个基本要求:依据经验法则选择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作为推理前提,并允许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对推定事实进行反驳。
【关键词】事实推定;经验法则;手段
【全文】
一、问题之提出
日本学者中村英朗认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属于规范出发型诉讼。法官先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然后适用法律。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则属于事实出发型诉讼,法官也是先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然后从争议的事实中发现应当适用的法律,此即“汝给吾事实,吾给汝法律”。{1}这两种诉讼类型的共同点是法官先认定争议事实;区别在于前者是适用法律,后者是发现法律。由此可见,事实认定在任何一种诉讼类型中都占据前提性的重要地位。
当一个纠纷发生后,法官需要认定哪些事实呢?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将事实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补助事实三类。其中主要事实就是法律条文中规定的要件事实。间接事实是借助经验法则、理论原理能够推断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补助事实是指能够明确证据能力或证明力的事实。{2}其中,要件事实存在与否将决定法律效果能否发生,因而此类事实是法官在诉讼中需要认定的头等对象。自证据裁判制度建立以来,法官对要件事实的认定主要依赖证据,但这并不表明只要有了证据对要件事实的认定就非常简单,毫无困难。当存在直接证据或者能形成证据链的多个间接证据时,由于这些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要件事实,因而不存在要件事实的认定困难。作为要件事实的一种直接认定方式,可以表示为:
直接证据→要件事实
证据1+证据2+……→要件事实
倘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要件事实,而只能证明间接事实,此时能否认定要件事实就取决于间接事实与要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推导关系。如果存在就可以通过间接事实推导出要件事实的存在。有时这种推导需要进行两次甚至多次。比如,根据证据先认定一个间接事实,紧接着利用该事实与另一个间接事实的推断关系推出另一个间接事实,最后利用另一个间接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关系推出要件事实。作为一种间接的要件事实认定方式,可以表示为:
直接证据/(证据1+证据2+……)→间接事实→要件事实
直接证据/(证据1+证据2+……)→间接事实→另一个间接事实→要件事实
在间接认定方式中,间接事实与要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推导关系就成了关键。这两种事实之间在什么情况下会存在推导关系呢?很显然,如果间接事实与要件事实之间存在一种必然联系,即只要间接事实存在,要件事实就一定会存在,那么,借助逻辑推理,毫无疑问可以推导出要件事实并对其加以认定。如天下雨,则地必湿。只要能证明“天下雨”,则必然能得“地湿”的结论,但这仅是逻辑学原理在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其间并不存在法官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故无进一步探究的必要。
真正需要探究的问题是:当间接事实与要件事实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或然关系,即当间接事实存在,要件事实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时,法官还能不能从间接事实推导出要件事实并对其加以认定呢?如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与作者身份之间的关系就是。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有可能是作者,但也有可能不是作者。如果“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已经得到确定,随后的问题是应当认定该人为“作者”还是认定其为“非作者”。面对事物之间的或然联系,为帮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立法对于部分事物之间的或然联系已经做出了选择,如《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面对此种或然联系,由于立法已经做出选择,故法官也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需按照逻辑学规则进行推理即可。与前述必然联系情形下对事实的认定相比,此时只不过增加了一个反证环节而已,如当事人由确凿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不是作者,则不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