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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推定:事实认定困境克服之手段

  
  案例2,原告张健在租赁经营江苏省滨海县滨海港镇美越冷冻厂期间,被告曹志坚经常来该厂购冰块。2005年11月12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给张健,内容为:“欠冰钱1. 800元整”。诉讼中,原告张健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系“1,800元”的误写,实际上是指被告曹志坚欠其冰款1800元。被告曹志坚则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意思是1.8元,而非1800元。一审判决被告曹志坚应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张健人民币1800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
  
  案例3,一日,昊某骑摩托车,载同事陈某上班,途经甲厂附近时,与窜入该路段的狼狗相撞发生事故,致使吴某与陈某跌地受伤,吴某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狼狗不再出现。公安机关在事故后即进行调查,但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此,吴某的继承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狼狗的所有者甲厂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甲厂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8}
  
  认真分析上诉三个案例的判决过程,可以发现它们存在一些共同点。第一,均没有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能够证明要件事实。案例1中女孩提供的证据包括司机的陈述仅能证明女孩上了被告的出租车、在车上女孩癫痫病发作、醒来时女孩躺在离家1000多米远的一棵大树旁,但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是司机将女孩弃于车下,即司机实施了侵权行为。案例2中的欠条也不能直接证明欠款的数额具体是多少。案例3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①事故的当事人之一陈某证言,事故发生时,狼狗从甲厂内窜出,并与车相撞;②三名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反映,事发前甲厂养有狼狗,事发后狼狗即不见了。被告提供的证据:①事发后,公安机关对甲厂进行搜寻,未找到狼狗;②甲厂一名职工及法定代表人的一位亲戚反映,该厂事发前一个月曾养过狼狗,但早已牵走,事故中的狼狗非甲厂饲养。显然,这些证据也不能证明撞车的狼狗就是工厂的狼狗。第二,这些案件中,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与要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必然性,二者之间仅存在一种可能性,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存在。案例1中,证据确凿无误地证明女孩已经上了出租车,但其最终为何会躺在树旁,在当时无第三人的情况下,则有可能是女孩自己下车,也有可能是司机将其弃于车下。案例2中,欠条所书的“1.800元”反映的欠款数额有可能是1.8元,也有可能是1800元。案例3中撞车的狼狗有可能是甲厂的狼狗,也有可能不是。
  
  面对此类要件事实认定难题,法官最省事的处理办法不外乎是利用证明责任下判,即认为要件事实在法庭辩论终结时真伪不明,进而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判决某一方当事人败诉。由于证明责任裁判不以查明案件真相为基础,故利用证明责任来处理纠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就是应当在穷尽了一切要件事实的认定手段后,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时方可使用。如尚有其他方法能够解决问题则法官不应径行适用证明责任裁判。因此,法官不能因为有了证明责任制度,就可以放弃对要件事实的认定积极探索,动辄就动用证明责任下判。在上述三个案例中,很显然法官并没有直接使用证明责任,而是对要件事实做出了认定。因此,这三个案件的第三个共同点就是法官在认定要件事实时都积极发挥了主观能动性。那他们具体是如何运作的呢?
  
  在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不能发挥作用时,认定要件事实必然离不开推理,而推理又离不开推理前提和推理形式。只要具备了推理前提,再加上推理形式就可以推导出结论。推理形式由逻辑学提供,法官无需操心。但逻辑学不能提供推理前提,因而推理前提只能由法官自行解决。案例1中,女孩身在车下已被证明,即已具备一个推理前提P,只要能建立起另一个推理前提p→q,就可以进行推理了。但导致该事实存在的原因有两种可能:那就是女孩自己下车或者被司机弃于车下,即谁应当是q呢?这才是最让法官头痛的问题。在这两种可能性之间,法官最后选择被司机弃于车下为q。再借助充分条件肯定前件式推理就推导出女孩系被司机弃于车下。同理,在案例2中,“ 1.800元”为P,法官最后选择了“1800元”为q, P→q之间的联系得以建立,并以此作为推理前提认定欠款额为1800元。案例3中,撞车的狼狗为P,法官最后选择工厂的狼狗为q,并根据该选择形成的前提进行推理。积极构建推理前提并根据建构的推理进行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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