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改变了传统政府公共服务的生产模式,即政府不再是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者和提供者,而是公共服务的购买者、委托人和监管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本质是把竞争和其他私人部门制度安排引入公共服务部门。这样一种引入市场机制的做法常常被称为公私混合或公私伙伴关系(Private and Public Partnership,缩写为PPP)。[2]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并不完全等同于民营化,准确地说,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只是“部分民营化”或“不纯正的民营化”,因为政府并没有从特定的行政任务中完全退出,而恰恰相反,政府还必须持续而积极地介入,政府依然要承担公共责任。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也不同于我国的政府采购,虽然我国政府也可以运用合同方式有偿取得服务,②但是政府所采购的服务一般是“投入性”服务,多是用于自身的后勤性服务,③而并非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产出性”服务。
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时代价值
(一)增加公共服务数量,满足社会多元需求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们对政府的要求、期待也越来越高,社会公众不仅要求政府能够维护好的社会秩序,而且还要求政府能够提供更加多样化、个性化的公共服务。同时,由于经济的不均衡发展加大了收入差距,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贫困人口及弱势群体寄希望于通过公共服务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就迫切需要政府能以更好的方式为其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但是,在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下,公共服务由政府独家提供,由于受财政资金、专业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政府公共服务数量严重短缺、形式过于单一,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的需求。而实行公共服务外包,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公共服务的供给由政府独家提供转向由政府、私营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多家相互竞争的多元化主体供给,能够有效地解决公共服务的数量不足和形式单一的问题,有助于增强政府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性,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赖。
(二)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与质量
政府垄断公共产品或者服务供给易于造成效率低下、质量低劣、阻碍革新、难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等一系列问题。[3](p275-277)对任何服务提供方式而言,决定其效率和效益的核心因素是竞争。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缺乏竞争机制,必然导致低效率与低质量,另外,由于行政机关在特定领域专业技术知识的局限,也会影响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对于某些公共服务,如果单纯由政府来提供,可能会导致不计成本、较低的生产效率、忽视竞争所带来的新观念和新技术,而改善这种状况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与私营企业或非政府组织签订协议将该公共服务转包出去。通过将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打破政府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仅可以利用竞争的力量给无效率的生产者施以市场压力,而且还可以克服政府某些服务专业性的缺失,充分发挥承包方的专业化优势。以电子政务外包为例,承包商一般具有更专业化的技术、更全面的资源,并会不断跟踪该领域内最新技术以保证竞争力,从而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高效益、更高质量的电子政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