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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价值、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四)可能形成新的垄断


  

  合同外包的成功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是否存在竞争性的市场。在缺乏竞争的市场中,存在着机会主义、低效、供应商垄断等种种风险。竞争性的市场并不总是有效存在的,由于市场不完善、社会力量薄弱、地区偏僻狭小等原因,很多公共服务项目在外包时并不一定能充分竞争。唐纳德·凯特尔曾经作过一项调查发现:促进竞争并不容易,尤其是在小的辖区,需要持续不断的努力。在被调查的地区中,几乎有10%的地区很难找到足够的承包者。在其他情况下,市场也只是被一小股供应商把持着。[10](p26)有效性竞争市场的缺乏,可能形成新的垄断,然而由于优胜劣汰的过度竞争同样也可能形成新的垄断,无论哪一种情形的垄断都难以保障所外包服务的效率、质量,甚至会出现比政府垄断更糟的结果。


  

  四、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规制


  

  为彰显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正效应,防范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风险,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其予以规制,从公共服务外包范围的确定到外包合同招标与签约,从过程监督到最终的绩效评估与责任落实,每个环节都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这是公共服务外包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由于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风险既可能来自政府,也可能来自承包方,因此,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法律规制对象既包括政府,也包括服务承包方。


  

  (一)明晰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并非是要政府提供无限服务;实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也并非所有公共服务都可以外包。政府公共服务外包需要有一定的边界,必须合理界定政府公共服务外包范围,以发挥其效用。对于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我国有观点认为,政府职能的合同外包无疑应当遵循法律优先原则,当法律已经就行政机关必须亲自履行某一行政事务作出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就不得公然地违反法律规定而将其外包出去。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将某项服务外包。[11]西方有学者认为,采用合同承包的公共服务本身具有“硬性”特征,易于列出详细的质量要求或标准;该服务领域易于进行竞争性招标,而且风险较小;服务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多种服务相互交织的部门相比,这一部门在合同承包制下易于管理。[12]如果从公共物品的角度,一般认为纯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例如国防、外交、警察、法律、灯塔等,只能由政府提供;准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例如能源、道路、电信、电力、自来水、广播电视等,既可由政府提供也可由私人提供。如果从行政类型的角度,一般认为,只有服务行政可以实行外包,秩序行政不能外包。


  

  从实践中可以发现,西方国家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主要涉及监狱管理、街道清洁、垃圾处理、公路维护、路灯维护、计算机系统维护、治安巡逻等方面,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主要包括街道清洁、垃圾处理、居家养老、电子政务、公共治安、法规规章等文件的起草、专业技术鉴定、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④。我国深圳市福田区政府对可以实行服务外包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条件所限,不能直接提供或实施的;工作量能够评定测算,评估指标能够确定;供应稳定,能够进行市场竞争;经费预算已经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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