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开虚假信息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其所公开之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实信息予以澄清,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至少可以就下列三类公开虚假信息的行为对行政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之诉:一是行政机关出于某种特殊目的,公开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行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行政机关都不能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社会公众,而应当让公众知晓真实情况并据以作出判断。二是行政机关并非出于故意,公开了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政府信息的行为。行政机关负有公开真实信息的义务,即使不是出于故意,行政机关的过失也可能给相对人带来信赖利益损失,故也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没有依据其职责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进行澄清的行为。尤其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社会危机等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各种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行政机关有义务根据职责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以便让相对人知晓真实情况。
3.信息公开迟延的行为。所谓信息公开迟延是指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间方才向行政相对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任何信息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为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也就是说,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时效,原则上是20日。依申请公开的时效原则上是15日。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迟迟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却并不少见,2008年发生了著名的三鹿奶粉事件,三鹿集团在2008年8月2日即已向石家庄市政府报告事件,但石家庄市政府直至9月9日才向河北省政府报告三鹿牌奶粉问题,其间38天其既没有向任何上级部门报告,更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一涉及众多人生命和身体健康的重大政府信息,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教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迟延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公开不该公开的信息的行为。不该公开的信息主要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之前,有义务对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进行审查,经审查可以公开的信息才能对外公开。如果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规定,泄露了国家秘密,则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相应处理。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机关未书面征求权利人意见,或者书面征求意见后权利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仍以公共利益为由予以公开,相对人亦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如前所述,此种诉讼实际上就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反公开诉讼。[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