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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追诉人人身自由保护模式之完善

  

  模式失灵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政法委和“三长”联席会议所起的负面作用,实质上是由于这一模式过于倚重权力而忽视权利所致。过于倚重权力之间的制约,而当权力因某种原因出现合流的时候,又缺乏权利对其的牵制和指引,最终导致了模式的失灵。“三长”联席会议并不见于任何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之中,其常见形式是由政法委牵头,由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以及分管政法工作的有关领导、部分人大常委会成员、部分政协成员共同参与。“三长”联席会议这种形式并不是正式的法律制度,但是其来源于我国一直以来政法领域的工作习惯,以党对政法机关的定位为理论依据,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长期发挥着巨大影响,其组织化的表现形式就是作为协调机构而常设存在的党的政法委。当然无论采用什么名义和什么形式,其实质都是把公、检、法这三家本来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区分开的几个主体又人为地撮合在了一起,以强调其共同的(政治)任务和目的。[7]政法委的存在及其工作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执政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我们不否认其也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这样一种做法所起的效果常常是使个案中权力合流从而让权力与权力间的制约失灵。这最终破坏了现行人身自由保护模式的正常运作,使得权力无法受到制约,而模式本身的固有缺陷又使得权利在其中无法发挥作用,这不仅是冤案发生的症结所在,而且也是人身自由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根本原因。


  

  三、一种权利与权力并重的模式


  

  模式的问题必须靠模式来解决。在现有模式存在缺陷的情况下,首要的解决思路和方案应该是对模式本身加以完善,只有弥补了模式的缺陷,才谈得上对具体制度进行改造和重构。很多学者都提出要将公安机关与看守所分离以杜绝刑讯逼供等侵犯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现象,[8]这走的还是权力分离和制约的老路,在实践中存在政法委这样的协调机构的情况下很难设想这种方案能真正起到作用。


  

  鉴于我国目前这种权力主导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人身自由保护模式的缺陷在于过分倚重权力而忽视权利,那么比较可行的一种完善思路就是在《宪法》中有针对性地加入大量权利因素,提升权利的地位,以形成对权力的制约,对原模式加以完善和补充,从而形成一种更为平衡的“权利与权力并重”的新型保护模式。所谓“自由”主要指不受拘束和限制,而从人身自由这一词的来源看,这种拘束和限制主要来自于国家的政府权力和警察权力,[9]人身自由保护主要在于防范权力的不正当干扰和破坏,因而人身自由保护的要点在于如何控制权力。正如有学者已经指出的那样,法律上最重要的现象是权利和权力;权利是社会个体利益和个体所有之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权力是公共利益和公共机关所有之财产的法律存在形式;法律上最基本的矛盾就是权利与权力的矛盾。[10]基于这一思路,以权利和权力两个要素为中心构建人身自由保护的法律制度,可以考虑“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也可以考虑“以权利制约权力”,以及“权利与权力并重共同制约权力”的模式。“权力制约权力”模式利用权力本身的“侵犯性质”[11]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即通过合理分配权力而使权力受到与自己并列或者大于自身的权力的抑制。这种制约直接体现为两种力量的较量,带有强制性的力量,效果较为明显,但也未免权力色彩过于浓重,使得权利保护只是制约的一个副产品,从而难免会出现权力之间以牺牲权利来作交易的情形。“权利制约权力”模式立足于两点:一是权利相对于权力具有本源性的地位,二是权利与权力之间具有此消彼长的消长关系。从利益和财产的角度来审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就会发现,“在财产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权利的增长预示着权力必然减少”,[12]换言之,权利和权力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扩大权利的范围和内容,加强对权利的直接保护,本身就会构成对权力行使的有效抑制。也有学者对此制度及其运作机理作了具体阐述。[13]以直接扩张权利来实现对权力的抑制和对权利的保护,彰显了权利这一要素在人身自由保护中的重要地位,确保了权利人在人身自由保护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权利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强制力不及前一模式,在运作过程中也仍需借助权力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权利与权力并重共同制约权力”的模式则是采二者之长,既强化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充分利用权力之间进行制约的强制力和效果,又强调权利在制约权力过程中的导向性作用,发挥了权利的主动性,确保了对权力的制约最终是为了实现人权保护这一目的。这应该是比较适合我国目前情况的一种模式。构建这一新模式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制度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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