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追诉人人身自由保护模式之完善
周强
【摘要】《
宪法》人身自由条款和《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立了我国人身自由保护采取的是一种权力主导型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即通过权力的合理分配和相互制约来防止权力滥用,从而实现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但这一模式存在着一定弊端,即权力在其中几乎主导一切,而公民和被追诉人权利的运用则被严重忽视,这导致了实践中种种侵犯人身自由现象的发生。为完善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应将现行模式改造为一种权利与权力并重的模式。以法权理论为基础,以权利和权力的此消彼长为运作机理,可通过赋予权利以模式启动权,强化权利对模式运作的干预能力,建立和落实
宪法权利救济机制,以及进一步完善现有权力制约机制等来抑制权力的泛滥,实现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权利与权力并重
【全文】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从各国的情况和我国的历史经验教训看,刑事被追诉人(指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保护体制是一国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人身自由保护领域居于首要的和核心的地位。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尤其是最近十余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出现了过多的冤案、错案。这些令人痛心的情形表明,我国刑事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保护体制是存在较多弊病的,需要改革和完善。本文拟以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保护为重点,对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保护制度的总体模式作些检视和反思,希望能对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贡献一点有益的意见。
一、我国被追诉人人身自由保护模式的主要内容
先看我国《宪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范围的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主要是由《宪法》第37条确认和保障的。《宪法》这一条共分为三部分,第1款是对权利的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2款和第3款作了具体规定,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其中第2款实际上成为了我国逮捕措施的合宪性要件。这一条文从如下几个方面划定了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的基本框架和大致思路:第一,人身自由作为一种自由权利,其实现方式主要是防范外界的侵扰;第二,保护人身自由的重点在于防止国家逮捕权的滥用,关键在于逮捕权在各国家机关间的合理分配及相互制约;第三,“逮捕条款”主要是程序性规定,强调了逮捕在决定(批准)和执行环节的分离,而非实体性规定,没有规定逮捕的实质性要件。但在这一条款中并没有出现对于人身自由权救济的规定,即如果发生违宪、违法的逮捕该怎么办,权利人又该如何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