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建立和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尤其是宪法权利救济机制,以确保权利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在《宪法》中对被追诉人和公民各项基本权利进行宣告是必要的,但宪法权利同样面临着难以落实的困境,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宪法权利救济体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宪法权利救济机制最重要的救济手段应是保障宪法实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宣告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权力等,但遗憾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在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其他权利方面却从没有启动过这一制度。这是权利获得宪法直接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建立这一新型模式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四是进一步合理分配权力以提高权力对权力制约的有效性。我国刑事诉讼属“流水作业”式的运作结构,[16]侦查权和检察权在整个“流水线”上处于前端位置,往往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定后续机构的工作范围和方向;而检察院更是身兼公诉权和刑事诉讼的监督权,实践中隐然形成的其实是以检察权为中心的一种权力制约,审判权相对较为弱势。相对于检察院,法院作为一个居中裁判的机构,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相对超然的地位以及对刑事追诉过程的相对隔离使其更适合成为人身自由的保护者。在这一方面世界各国对司法权的定位都值得我们借鉴。这就要求进一步落实《宪法》确立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以更完善的权力制约形式来配合权利发挥作用,以形成权利与权力并重的新型人身自由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