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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追诉人人身自由保护模式之完善

  

  四、结语


  

  以模式为工具对我国人身自由保护制度进行整体反思和重构,将有助于我们宏观、全面地把握我国人身自由保护的现状,也会为我们考察和分析这一问题提供新的角度和新的思路。人身自由权是宪法确立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保护也必须以宪法为中心,以宪法为制高点。只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人身自由保护的整体模式,才能真正实现对人身自由的全面、直接、真实和彻底的保护。


【作者简介】
周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严格来讲,“人身自由”与“人身自由权”是不同的,但在本文中将不作区别,都指向《宪法》第37条
这一条与《宪法》第135条在内容上几乎一致。关于这一条文入宪的经过可参见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1~82页。
这一做法在我国也有先例,如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46条将罚款决定权与收缴权分离的规定。
参见叶皓:《西方国家权力制约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02页。
有关赵案的基本案情可参见《赵作海案再曝“留有余地”潜规则》,《法制日报》2010年5月13日。
有关余祥林案的资料可参见中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及人权保护项目课题组编:《刑事诉讼中若干权利问题立法建议与论证》,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49~250页。
1957年9月4日,在中央法律委员会扩大会议上,彭真作总结时即强调党委应当领导政法机关的全部工作(包括所有案件),各级政法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委(包括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绝对领导,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1960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中央政法机关精简机构和改变管理体制的批复》,决定中央公检法三机关实行联合办案,合署办公,并且是采取了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合并到公安部的方式,实现了政法工作的集中统一和彻底的“一元化”。参见于一夫:《“以党治国”面面观》,《炎黄春秋》2010年第7期。
参见陈瑞华:《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比较法角度的分析》,《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陈永生:《未决羁押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陈瑞华主编:《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58页;吴丹红:《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谢佑平:《被羁押者人身危险的制度防范》,《法学》2010年第8期等。
参见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3页。
参见童之伟:《再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2页。
童之伟:《论宪法学新体系的核心范畴》,《法学评论》1996年第6期。
有学者从基本权利的三个权能(防御权能、受益权能、救济权能)与权力对应的义务的角度来分析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参见菅从进:《权利制约权力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7~357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并向这一目标迈进了一步。
关于“流水作业”的提法可参见陈瑞华:《从“流水作业”走向“以裁判为中心”—对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种思考》,《法学》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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