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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涉税问题的法律分析

  

  2.发起人所得额的确定


  

  发起人资产转移后的所得作为其收益被记录在资产损益表当中,对于其收益征收所得税是勿庸置疑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发起人拟证券化的资产常常是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尤其在处理银行不良贷款的时候,发起人往往需要折价转让,这部分损失能否进行扣除呢?我国现行税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将这部分损失看作是正常经营之外的损失,那么就不能扣除。事实上,资产转移的损失只是将发起人原来就存在的损失显现化了出来,与其他经营损失并无实际差异。在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发起人以溢价或折扣的方式转让资产,所产生的溢价和损失都被认为是应税收益或者税收损失。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征所得税的时候应该将资产转让的损失予以扣除,这样可以减少资产证券化的成本也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


  

  另外,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由于发起人对于资产管理的便利,常常由发起人担任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服务商。因此发起人也能获得一部分服务费的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可计入发起人的营业外收入进行征税。


  

  (二)发起人的营业税和印花税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如果将资产转移定性为担保融资,作为一种债项安排就无需缴纳营业税;如果将其定性为真实销售,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这将大大增加资产证券化的成本,使得其融资成本会高于其他融资方式,阻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真实销售能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能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具有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因此也被大多数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所采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经验也不够丰富,基于这样的现状,更应该鼓励发起人多采取真实销售的形式。因此,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来倡导真实销售是十分重要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促进证券化在本国的发展,也都在流转税方面提供了许多优惠。在欧洲,早期的资产证券化架构中资产主要是以担保融资的形式来转移的,随着国家提供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免征增值税、印花税等),越来越多的交易采取了真实销售的形式。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免征发起人的营业税对于降低融资成本、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另外,根据我国印花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论是买卖合同还是借款合同都需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尽管印花税的税率很低,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牵涉的金额十分巨大,按万分之几的税率征收印花税,也是很大的数额,这也会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在香港、法国及澳大利亚的某些州即使构架为真实销售的交易也不用缴纳印花税[6],这大大促进了证券化在当地的发展。因此,我国现阶段,政府为了鼓励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印花税上提供优惠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SPV的所得税


  

  SPV的所得税问题是资产证券化税收问题的核心。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中可以看出投资者的收益来源于资产池产生的数量固定的现金流,为了实现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必须防止现金流从资产债务人到SPV再到投资者手中这一过程中的流失,其中十分重要的是防止重复征税。[7]对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减免所得税往往缺乏法律根据,因此防止重复征税、减少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成本的重担就落在SPV的设计上。


  

  影响SPV所得税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SPV的组织形式;SPV的注册地;所发行的证券形式。


  

  1.SPV的组织形式


  

  一般来说,SPV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公司形式、有限合伙、信托形式。不同形式的SPV在所得税的征收上面待遇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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