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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涉税问题的法律分析

  

  3.发行证券的形式


  

  发行证券的形式也是影响赋税的重要因素。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SPV如果发行的是债券,所支付的利息可以从应税收入当中扣除;相反,如果发行的是权益类证券,其所支付的股息和红利将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因此,从这方面来说,发行债券更有利于减少SPV的证券化成本。


  

  (四)预提税


  

  预提税(With hold Tax)是世界多数国家对非居民在其税法管辖地获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征税,并由借款人代扣代缴的一种税项,税率通常为贷款利息的10%-30%。[11]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有两个环节会产生预提税:一是当SPV处于国外的时候,证券化发起人将资产以折价的方式转让给SPV时,对于折价部分可能需要征收预提税;二是当投资者为外国投资者的时候,其获得的利息部分或者债券折扣可能需要征收预提税。我们国家还没有专门规定预提税,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的形式来征收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2000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将这部分所得税的税率降到了10%。


  

  这部分预提税的征收会大大加大境外融资的成本,为了保证证券化交易的效率和灵活性,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会制定一些预提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例如:美国制定了特殊种类债权豁免、组合型权益豁免和税收条约豁免等预提税的优惠政策,香港则完全豁免了证券化过程中的预提税。[12]我们国家对于预提税降低税率是有利于境外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的,能否进一步降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预提税的税率甚至免征预提税,是值得我国税收主管部门考虑的。此外,政府还应该与有关国家签订相关条约来避免双重征税的发生。


  

  五、小结


  

  虽然税收问题并不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但是它直接决定了证券化的成本,是影响资产证券化操作现实可行性的重要因素。从社会整体效益的角度来看,政府需要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提供必要的税收优惠,这也是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的;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提供什么样的税收优惠必须经过慎重的分析考察,以实现实质公平。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于发起人应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减免印花税和营业税,并将资产转移的损失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对于SPV免征所得税,以防止重复征税,并应尽快完成《信托法》等相关法律关于税收问题的规定;对于投资人应该按照现行的证券税收制度进行征税,并在预提税方面提供一定的优惠措施。通过以上措施来防止重复征税、降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成本,以促进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事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


【作者简介】
朱大旗(1967—),男,汉族,湖南宁乡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王玮(1982—),女,汉族,浙江金华人,江苏南京市商业银行工作。

【注释】王开国编著:《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参见冯文力:《资产证券化法律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论文。
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5页。
陈共主编:《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33页。
参见何小峰、宋秀芳:《对资产证券化税收制度安排的博弈论分析》,载《经济科学》2001年第6期。
重复征税是指资产债务人支付给SPV的现金流作为SPV的所得要缴纳所得税,同时这部分现金流作为SPV偿付给投资者的证券权益成为投资者的所得也要缴纳所得税。
王开国主编:《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参见宋秀芳、何小峰:《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分析》,载《税务与经济》2002年第5期。
参见宋秀芳、何小峰:《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分析》,载《税务与经济》2002年第5期。
参见赵丽英、方亮:《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载《北方经贸》2002年第11期。
参见宋秀芳、何小峰:《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分析》,载《税务与经济》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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