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界定各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相关纳税义务。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因此运作过程中的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必须合理地进行界定,例如,资产证券化的财产转让行为是认定为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SPV是采取信托形式还是公司形式?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界定为利息收入还是其他方面的收益?只有在合理界定地基础上才能准确认定纳税义务。
3.合理设计税收制度,既要消除重复征税也要防止税收漏洞。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参与主体的收入来源具有同源性,如果重复征税,必然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较多,纳税环节复杂,因此制度设计时必须要防止税收分散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
三、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原则分析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各国都会通过税收的调节,即通过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差别来达到国家调控产业发展的目的。然而,这样的调节并不是任意的,它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内在规律性,必须符合课税的规律性,[2]必须符合税法的基本原则。
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法律原则概括并体现着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3]因此,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的制定也必须以税法的基本原则为依归。对资产证券化过程征税,应当与税法中的一般原则相一致。此外,考虑到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在有关税收法规、规章的创制中应该特别注重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一)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征税的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带来税款的负担以外,也会对国家的经济运行产生一定影响。税收课赋得当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运行,课赋不当则会给纳税人和社会带来超额负担。税收的负面效应主要包括课税给纳税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税收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的不利影响,当这些负面因素超过了税收给社会带来正面的经济效益,那么超出部分就造成了社会资源分配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原则就是针对这部分超额负担而提出来的。
所谓的税收中性包括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者社会带来其他额外的损失或者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该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4]可见判断一项税收制度是否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可以通过税收带来的超额负担来考察。
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到的税收种类很多,其中有一部分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避税的。譬如,SPV的所得税。设立公司型的SPV则需要缴纳实体所得税,相反,设立信托型、或者有限合伙型的SPV则不需要缴纳实体所得税;即使必须设立公司型的SPV,也可以通过选择避税天堂作为公司的注册地来规避实体所得税的征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减免这部分税收就成为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我们可以作一个假设,SPV需要缴纳的所得税是a,社会因为这部分税收而得到的经济收益是b。当政府不提供税收优惠的时候,SPV的设立人往往会采取合理避税的方式来规避所得税,政府获得的税收收入必然小于a,这样社会因为税收带来的经济效益为c,且c必然小于b;当政府提供税收优惠的时候,同样社会因为税收带来的经济效益为c,但是由于提供了税收优惠,提高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的积极性,促进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给社会带来了额外的经济效益d,这样社会因此得到的总体的经济效益为c+d。可见政府提供税收优惠以后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更为丰厚,因此税收更有效率,更不容易产生超额负担,也即更符合税收中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