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预提税当资产担保证券的投资者并非本国居民,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利息所得可能会征收预提税。尽管我国现行税法并没有单独规定预提税,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但是这部分税收问题也需要我们进行关注。
4.其他辅助环节有关的税收种类
资产证券化除了三个基本环节以外还有一系列辅助环节,例如信用增级、信用评级、委托服务商、服务商进行资产管理等等。在这些环节中,服务机构面临的税收种类包括营业税、印花税、增值税、所得税。
(二)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
税收成本是决定资产证券化成本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到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和投资者的购买欲望。因此,税收规定是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框架中的重要一环。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出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并没有给出资产证券化税收方面的规定,仅在附则中提到,“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收处理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由于税收政策迟迟没有出台,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曾一度被拖延。幸运的是在2006年2月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了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主要规定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的征收政策:
关于印花税方面,规定明确,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转让资产时与受托机构签订的信托合同,受托机构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营业税方面则要求,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对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方面,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信托项目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在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总体看来是力求中性,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对于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缺乏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法律政策的制定也往往迫于现实的需要而比较仓促,因此制定出来的法律针对性特别强,而在协调性和全面性方面比较欠缺,常常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面,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的《通知》也正是这样的背景之下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