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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乡平等选举的进步与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9]以地域代表制为例,在城乡居民不同比例选举下,城乡居民之间在投票价值上存在着不平等;在实行同比例选举下,在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城乡居民之间在投票价值上实现了平等,但又形成了新的地区之间在投票价值上的不平等问题。[10]我国实行一院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既要考虑城乡之间的平等问题,也要考虑地区之间的平衡问题。[11]因此,在分配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时,考虑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因素,是具有合理根据的。但如果过多地考虑这些因素,即相同基本数和其他应选数在总名额中占据的比例过高,实际由人口数确定和分配的名额就会过少。换言之,在实行城乡居民同比例选举之后,如果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选举的代表人数与实行城乡居民不同比例选举时基本相同甚至完全相同,这样,在合理限度上就可能存在问题。


【作者简介】
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131页。
参见许崇德、皮纯协编著:《选举制度问答(增修本)》,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78页。
《聚焦选举法修正案草案》,http: //www. lawyee. net/News/Legal_Hot_Display. asp? RID=1939,访问日期: 2010年3月25日。
在2010年修改选举法过程中,在解释按照城乡同比例选举以后,农民代表数量是否会比现在增加甚至超过城市居民代表数量问题时,官方一再强调不会增加而会与现在持平。其潜意识中,仍然是农民代表数量不应增加或者甚至超过城市居民代表。
按照选举法关于划分选区的规则,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
人民团体的参加者和负责人以城市居民为多,故推荐城市居民代表候选人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可以在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外投票选举其他符合具有被选举权的人为正式代表,但如果没有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而当选为代表的情况较难出现。
例如,河南省是我国的第一农业大省,农民约占全省总人口的80%。按照城乡居民四比一比例计算人口数,是将四个农民计算成一个城市居民,假设河南省有一亿人,二千万城市居民仍按二千万计算,八千万农民计算为三千二百万人,河南省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的人口基数为五千二百万:实行同比例选举后,在计算人口数时,农民与城市居民的人口数完全相同。
1982年宪法经2004年修改后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和特别行政区选举的代表组成。
按照官方对选举法修改的解释,在实行城乡居民同比例选举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出的代表在全国人大代表地域结构中不会有大的变化。
美国实行两院制的代议制,其中参议院共100名议员,不分大州小州,每州各选举2名。各州选民在选举参议院议员时,也存在各州之间的投票价值的不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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