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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城乡平等选举的进步与问题

  

  笔者认为,一方面,实行城乡居民同比例选举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巨大进步:另一方面,在实行城乡同比例选举以后,农民代表不会增加,以消除对农民代表增加的顾虑,这是自相矛盾的说法。首先,这一顾虑本身是缺乏正当性的。在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获得巨大进步的背景下,在逐渐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我国社会全面进步的宏观战略思维下,仍然担心农民代表的增加,是一种旧思维下的观念。其次,在城乡居民同比例选举下,农民代表仍然不能增加,选举法这一修改的实际价值即不存在。


  

  (二)地区平等问题


  

  《选举法》第1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第16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根据《选举法》的上述规定,在分配人大代表名额时,要考虑三方面因素:(1)该行政区域的人口数;(2)相同的基本数;(3)其他应选数。因此,人口数只是确定代表名额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全部因素。此次的同比例选举,只是城乡居民之间按照相同人口数计算代表名额基数,而不是按照城乡居民四比一的比例计算代表名额基数。[8]换言之,只是在计算人口数时,不分农民还是城市居民身份,并不是在全国人大或者地方各级人大选举范围内,纯粹按照人口数分配代表名额。


  

  依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人。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其基本构成是,以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数为例:(1)相同基本名额数代表。假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分大小和人口多少,一律20人即相同基本数,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计640人。(2)解放军代表共268人。(3)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共36人。(4)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共12人。(5)台湾省代表,共13人。(6)归国华侨代表共35人。(7)少数民族代表。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共411人,其中有一部分应当是在总名额中专门指定给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的,数字不详,假定100人。(8)其他特殊人士代表。数字不详,假定100人。(9)按照人口数产生的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共计2987人,假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仍然保持这一数量,在扣除上述各种因素考虑的名额之后,还剩余1783人。该1783名全国人大代表按照人口数进行分配,即按照人口数进行分配的基数不是2987名,而只是178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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