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新时代的宪政就已萌动,至今已到了实践与理论互动的关键时期。
第一,关于宪政的前提--宪法及宪法精神。宪政的前提是“良宪”,“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17]现行宪法自制定到目前四次修订,标志着我们对宪法的认识愈加深刻了。1982年宪法,从形式到内容较之从前懵懂、幼稚甚至错误的宪法,表明我们已经初具宪法概念;迄今四次宪法修正案及修宪过程,则进一步表明了我们的宪法精神和宪政意识。特别是1999年修宪,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8]庄严地载入了宪法;2004年修宪,又进一步声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19]。宪法的基本原则已全面建立,基本精神已普遍认同,标志着当下宪政化的良好开端和良性运行。
第二,关于宪政的载体--宪政制度。宪政的运行没有宪法不行,只有宪法也不行,还需要依托一系列的制度为载体,“宪政建设首先是国家的制度建设”[20]。在我国,首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完善。前者作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后者作为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广泛政治参与,代议制民主与协商民主相得益彰,体现了宪政制度的中国特色。中共十六大以来,为完善和落实两制度,中共中央发布了一系列专门文件,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05年2月)、《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06年2月)。十七大又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作为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制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为国家宪政化奠定了较为全面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