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宪政”与“民主”互释,是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在政治舆论宣传中所使用的策略方式。作为政治家,毛泽东对“宪政”的定义,是其具体政治实践的理性选择,是由其社会政治运动中的具体政治地位和政治信念综合决定的。因而,他的宪政观既是他的政治信仰的体现,也是他的政治斗争策略、话语策略,即政治家利用话语技巧,打破概念的原有界限,利用对方的话语平台和资源来论证或解释,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这里,毛泽东利用了西方“宪政”、“民主”两个概念中原有的关联性以及中国人对其认识和表达的模糊性。
目前,在一般语境下,我国学术界对宪政概念的界定已经突破了前述历史语境的局限,在中西融汇思想下突出了“民主”、“法治”、“人权”三个要素,如李步云教授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14]郭道晖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15]时代变化促使宪政概念不断流变,概念的流变又反映了时代的变化和历史的进步。
二、中国国内战争期间的宪政历史解读
中国宪政,百年历史曲折漫长,非一文能览全貌。本文在百年宪政的大背景下,仅择取中国国内战争期间特别是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段进行较为深入地解读,试图探析中国人特别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当时宪政实践的历史理念、经验和相对于今天的缺憾,以期对中国当下的政制改革提供有价值且较为直接的资源借鉴和底蕴支持。
回溯毛泽东与蒋介石宪政观的历史语境,我们详细解读当时双方宪政的动机、动力、主张、目的,等等,可知:
首先,国民党“政府推动”宪政的运动,是在世界宪政浪潮和清末以来国内立宪舆情的大背景下,迫于国内各民主党派的压力而运作的。其前提是维护现体制,目的在于控制舆情以笼络人心和树立形象。也就是说,国民党的宪政运动,其缘起不是主动的,不是其价值观使然,而是被动的政治斗争需要和政治宣传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