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潮流是完全独立化的商法典运动。如在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后社会主义法系中的大多数国家如格鲁吉亚、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后分立为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等,为适应转轨经济的市场发展急需,在民法之外纷纷颁布了独立的商法典,汇成一股强大的商法现代化改革潮流。[3]特别是处于波罗的海沿岸的国家爱沙尼亚,在德国的技术合作局(GTZ)的帮助下,于1995年9月1日颁行了《爱沙尼亚商法典》,有效地推动了该国的经济改革,2006年1月1日又实施了商法修订案,对公司制度部分(管理层的责任、薪酬、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作了一些创新。[4]
而另一个经济较活跃的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拉脱维亚曾有汉萨同盟的传统,位于首都里加的“罗兰德”塑像被视为商业保护神,代表了司法公正、城市自由和独立。拉脱维亚1991年正式独立后,在颁布一系列单行法的基础上(如1991年1月23日颁布“有限责任公司法”;1991年2月5日颁布“合伙法”;1991年11月5日颁布“外国投资法”;1995年8月23日颁布“票据法”),于2000年4月13日的议会上通过了独立的商法典,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典共有379个条文,分为商事行为通则和商人两大篇。第一篇对商人和商事行为作了一般界定,强调了营业的报酬性和风险性,对商事登记、商号、代理等作了规定;第二篇对商自然人、商合伙(有限合伙)、资本公司等作了规定,极大地适应了该国向市场经济转型之需求。
再看越南,为了推进社会主义取向的由市场驱动的经济改革,早在1997年5月10日颁布了商法典,该法典基本承袭了法国商行为主义立法模式,又添加了许多关于“特许经营”、“商品展销”规制的现代内容,颇具特色;而且为了迎合加入世贸组织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2005年6月14日越南对商法典作了进一步修订,特别强调了其修改是根据1992年《宪法》第103条和第106条而为,表明其立法位阶与民法“平起平坐”,是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来对待。
此外,非洲加纳的商法改革也引人注目。早在2002年就由司法部牵头开始酝酿商法制定计划,并集中于破产、知识产权和非政府组织等方面的重大革新,加大私营经济领域中的反腐败力度。2006年颁布的商法守则(Ghana Business Code)是依据联合国全球公约十项原则而制定,力求将加纳的商业活动融入世界商业活动并使其在劳动标准、人权、反腐败和商业活动上的可持续性发展达到国际标准。2008年4月1日加纳又成立了商法改革专家委员会(Committee of Experts onBusiness Law Reform),委员会主席Date Baah大法官宣称,提供并维持一个为私人企业在对投资及其他经济事宜作出自主决策时所必需的法律框架,这对于该国经济增长和发展来说至关重要。政府干预应当在促进企业运营和管制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委员会成员为修缮商业法律基础和提供高质量的立法产品各尽其能,向政府提供意见。[5]实践证明,加纳的商法改革比较成功,根据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2009年的报告,在过去3年,加纳在注册登记、财产保护、投资等方面有显著改善,成为世界上商业环境最便利的国家之一,名冠西非之首。[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