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把目光投向横跨欧亚的具有伊斯兰教传统的土耳其。作为世界“十大新兴市场国家”之一,土耳其为了实现其2050年成为第12大经济强国的目标,也进行了“脱亚入欧”进程中的“新商法改革”。土耳其于2008年成立了一个委员会筹划新的商法典草案(Draft of the new TurkishCommercial Code),该草案由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运输法、海商法和保险法六章组成,其中将运输法单列一章为一大亮点。新的商法典总的精神及主要规则是向瑞士法和欧盟法看齐,目标是建立公平竞争、信用至上的市场秩序,奠定以透明度和信息化为特征的现代社会的法制基础,提供公司治理的原则,确立一般公认的会计和审计标准以及实现股东民主。[7]
另一种潮流是有限度的私法统一。在拉美国家,受葡萄牙、西班牙殖民政治和文化的影响,南美洲诸国如巴西、阿根廷、乌拉圭都颁布独立的商法典,但以巴西为首的拉美国家进入21世纪后“让美洲发现自己”(乌拉圭小说家加莱亚诺之语)的声音日涨,掀起了努力摆脱葡萄牙、西班牙民商分立的立法传统,向意大利私法统一立法模式靠拢的修法运动。例如,巴西2002年1月10日通过了新民法典(2006年2月16日又作了最新修改),专设第二编用来规定企业法,将企业主的规定、商业企业登记、名称、账簿及商业抵押等以前在商法典中规定的内容并入民法典中。[8]阿根廷、智利也提出了重新编纂商法、将其合并到民法中的草案、计划。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如此,拉美国家也并没有去追求私法的完全统一,如巴西商法典的第二部分海商法,以及没有被新民法典废除的所有关于商人、商业公司和商行为的法律都保留了下来,破产、票据的部分也得以维持。
在日本,为顺应20世纪晚期以来国际上的民法典修订潮流,成立了民法修订研讨委员会,着手民法总则和债权法的修改,将传统民法作为“人与人的法”扩大到“商人与消费者的法”,将商行为法总则的大部分内容、买卖法的部分内容纳入民法(债权法)中。不过,民法修订研讨委员会的担当者认为,日本有百年商法历史,不可能轻易将商人交易的全部内容都纳入民法典,更不可能像荷兰那样将所有商法的规则统统编入民法典。[9]
上述国外商事立法改革的动向带给我们的启示很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颁行的“民法通则”和商事单行法,从立法体制上看是选择了形式上的民商合一,在司法审判上也采用了“大民事”的裁判体制。[10]在笔者看来,此种大民事法制格局在私权解放上起到过一定的历史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却显得越来越捉襟见肘。
首先,私法一元化的法制格局不利于我国新兴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事纠纷的妥善处理,如在一起保管纠纷案中,由于我国缺乏“凡商事必取酬”的一般原则和商法规则,法官仅能在“大民事”思维下找法、用法,因而难免出现“合法不合理”、“有功不受禄”的“错判”。[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