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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商事通则”立法迷局的开放式新进路

  

  以上讨论的重心不在于为我国制定“商事通则”如何进行立法构造与具体设计提供系统而周密的施工图纸,而是在此语境下,对盘活全局的“开放式”立法进路作了若干诠解,以推动编纂“商事通则”的主张从一种学术呼吁尽早转向实际的立法作业。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们应以开放的心态打造‘商事通则’的理性架构。”[25]这是密切关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件大事。笔者衷心期待在我国商事立法由分散走向统一的伟大拐点之际,全国人大立法机关早日将“商事通则”列入立法规划中,这当是服务民生之立法的应有之义。


【作者简介】
官欣荣,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
【注释】参见王保树:《商事通则: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参见孙小林:《民商法学界争论再起  商法界呼吁制定商事通则》,《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1月13日。
当然,与之相对,也有11个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白俄罗斯、俄罗斯、摩尔多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则沿袭前苏俄民商合一的体制,仅仅颁布了民法典。参见徐国栋:《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300页。
See Raino Paron, Estonia Amendments to the Estonian Commercial Code, httpwww. mondaq. comarticle. asp articleid=37936,2010年6月6日访问。
参见httpwww.modemghana.comnews161892lcommittee-of-experts-on-business-law-reform-inaugu.html,2010年7月16日访问。
See Stephen Odoi Larbi, Ghana  Country Ranked Best in Doing Business in West Africa, httpallafrica. comstories200809120166.html,2010年7月12日访问。
参见httpwww.turkey- now.orgdbDoesturkey- en-audit-NewChallengesforTCL-020108-EN.pdf,2010年6月7日访问。
参见阿尔多·贝特鲁奇:《在传承与革新之间的巴西新民法典》,薛军译,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5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页。
参见王保树、朱慈蕴:《赴日考察日本商法总则·商行为法的报告》,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8页。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8月着手机构改革,在原来的旧民庭基础上建立了现在的民一庭,过去的经济庭改建为民二庭,原来的知识产权庭改建为民三庭,交通庭改建为审理海事海商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民四庭。至此全面形成了“大民事、大一统”的审判格局。
该案例为蒋大兴教授调研提供,特此致谢。案情如下:原告是代销商,被告是开小卖部的,原告将酒在小卖部仓库中放置达一年半,但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保管合同。原告欲取酒时,被告要求支付保管费。一审法院认为,二者之间虽然没有保管合同,但原告占了被告仓库40%并长达一年半之久,且被告也是要支付仓库租金的,所以原告应当支付保管费。而二审法院判决原告不需支付保管费,因为没有特别约定,法官也认为这种判决存在问题,但是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无可奈何。而在民商分立的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都规定了只要为他人实施了商行为,无论其事先是否有关于给付报酬(佣金)的约定,都可以请求接受给付的一方支付报酬(佣金)。还有论者指出,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营利性特点应当越来越受到重视,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有偿还是无偿没有约定的,一般应推定为有偿。参见范希鹏:《商法理念不断加强的三十年》,《山东法制报》2009年10月16日。
例如,《公司法》第5条,《证券法》第3~9条,《保险法》第4条、第5条、第8条,《合同法》第3~8条都有基本原则的规定,能否由此升华出更多的共性规定,提炼出反映商事交易规律的一般原则,如营业自由、交易安全、便捷原则,从而为商事活动提供行动规范、为商事司法提供裁判标准呢?这是颇值深思熟虑、提上立法议程的问题。再如,我国企业单行法林林总总,基本上都对“经理”的地位和职权作出了各自不同的规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公司法),但是在我国商法规范中,却找不到像国外商法典上已有的上位概念“商业使用人”以及关于“经理权”共通性的法律规则。
根据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全球2009营商环境报告》,在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期间,中国出台了物权法和破产法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在获取信贷、企业缴纳税费和执行合同方面更为便利,在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于改革营商法规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但中国整体营商便利度在181个经济体中的国际排名为第83位,仍有一些因素限制着工商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的创立和自由发展(参见秦京午:《世界银行报告:中国营商环境国际排名升至第83位》,《人民日报(海外版)》2008年9月11日)。而根据《201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因申请创办企业手续繁琐,在2010年全球183个经济体中,营商环境仅排第89名(参见世界银行报告:《创业企业手续繁琐仍是中国营商环境的最大问题》, http www. eeo. com. cnPoliticsofficial20090911151007.shtml,2010年6月6日访问)。可见,201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排名的下滑表明了商法改革任重道远、不进则退。
“形式理性”来源于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年),主要是指逻辑形式的合理性。根据逻辑形式的要求,应进行系统的法律编纂,使根据成文法进行演绎的严格程度增强、诉讼的合理性技术增强。甚至有学者认为,“形式理性”作为一种科学的方法论,其对法典内容与结构的设置具有决定意义。参见关涛:《民法典的形式理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
转引自胡绪雨:《<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中国商法发展的启示》,《政法论丛》2002年第6期。
参见徐国栋:《<法国民法典模式的传播与变形小史》, http articlel . chinalawinfo. con articleuserarticle-display. aspArticlelD = 29152,2010年6月26日访问。
参见约翰。L·戈蒂德:《<统一商法典>的方法论:现实主义地看待<商法典>》,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 asp id=30843,2010年6月6日访问。
参见陈醇:《商法原理重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该法典中第9-501条即规定受担保方可以“断赎担保物”以兑现其担保权益,其第9-505条规定占有担保物的受担保方可在发生违约后保留担保物以抵偿债务。此外,美国有些州还允许债权人以“没收”(即切断财产所有人与财产的权利关系)的方式实现债权,其中,“严格没收”就是指由债权人直接取得不动产作为对债务的清偿。由此所谓“断赎担保物”、“保留担保物”和“严格没收”,实际上就是流质条款。参见孙鹏、王勤劳:《流质条款效力论》,《法学》2008年第1期。
笔者不同意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两店一年”(即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和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视为管理性的强制规范,而应归为效力性的强制规范,如果不具备“两店一年”的资质即意味着丧失特许经营的商事能力,其特许经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参见长孙子筱(孙涛)、安娜·阿波乃尔:《法国公司法最新改革综述》,httpwww.jcrb.comzywn504ca343711.htm,2010年6月6日访问。
参见刘云升:《商事通则构造论》,《河北法学》2007年第4期。
参见徐国栋:《认真地反思第四次民法典起草的组织方法》,《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参见波多黎各民法典修订与改革常设委员会的执行主任马尔塔·菲桂罗阿·托勒斯所著《<波多黎各民法典>的重订进程》,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5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5页。
刘辉:《“商事通则”立法的国际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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