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商事通则”立法迷局的开放式新进路
官欣荣
【摘要】制定“商事通则”是继“
民法通则”之后的又一次“法律革命”,当下该如何从学术话语转向立法作业,无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应以一种开放式的立法进路破解“商事通则”制定之困局:首先,以比较法的目光把握国外商事立法的改革趋势,增强出台“商事通则”的紧迫感、使命感;其次,以包容的精神吸收外来优秀成果,如借鉴美国商法典立法技术上的“卢氏起草风格”和新兴市场国家商法典现代化的立法内容;最后,组成开明、民主的预备立法作业共同体,尽快将其纳入人大立法议程,满足我国商事法律适用的需要。
【关键词】商事通则;比较;开放;包容;民主立法
【全文】
所谓“商事通则”是指商法学界酝酿制定的一部有关商法适用一般性规则的相当于《民法通则》之类的国家基本法律文件,它将对其他已有的商事单行法未曾规定而又非常必要的商事领域的一般原则和制度进行规定(如商法原则、商法适用、商法时效、商人标准、商事登记、商事代理、商事账簿、商号及商誉、营业及转让等),但又不是各个商事单行法(如《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的“总汇编”;而且它将对目前商法领域已有法律规定不足的一些制度进行补充规定。[1]那么,如何将制定“商事通则”的学术话语[2]尽快纳入我国立法规划的议事日程?在全球化的视野下如何应对商事立法模式的改革难题?“商事通则”的条文设计应遵循哪些商事交易的规律,怎样充分满足司法适用的需求?组织起草工作又该如何展开?诸如此类的问题使得“商事通则”的立法作业困难重重,为破解我国“商事通则”立法迷局,笔者试以一种“开放式”的进路在此作一探讨,冀望推动“商事通则”立法早日“动工”。
一、以比较法的视野把握商事立法的改革动向,探寻适合我国本土的商法发展之路,增强出台“商事通则”的紧迫感、使命感
随着当今世界经济的多元化、外向型发展,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商事活动都不可能游离于其外,由此决定了一国的商事立法不能自我封闭而是在对外开放中寻求自我发展之路。纵观世界,在私法发展史上,自19世纪民商分立体制确立以来,备受民商合一思潮和立法实践的挑战,1865年魁北克省在其民法典中对某些商事内容作了规定,开了民商合一立法之先河,1881年瑞士制定了囊括民事规范与商事规范的债法典,荷兰从1934年起实现了民法与商法实质上的统一,规定商法典的条款适用于所有的人,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亦包括了民法与商法的内容,自兹民商分立还是合一,孰优孰劣,难分高低。从20世纪90年代起到21世纪,世界上有以下两种立法潮流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