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与和谐
关于德治的功能主义论辩
张千帆
【摘要】本文以功能主义为视角,以中国历史上儒法两家论辩为素材,探讨了基本道德规范对社会秩序与和谐的作用。通过审视狭隘理性社会所遭遇的困境,尤其是“囚徒困境”及其相关的集体行动问题,笔者尝试论证“礼”所包含的社会规范对中国传统社会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沿着孟子的思路,笔者主张社会和谐依托一套受到广泛遵从的有效控制成员行为的基本规范。无论是采取成文还是不成文形式,这套基本规范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宪章”,而“礼”正是这么一部将传统中国社会凝聚在一起的宪章。中国历史否定了不切实际的法家主义信仰,也就是通过法律调整人的利益和动机就足以维持一个狭隘理性国家。现代理性选择理论所揭示的社会困境进一步否定了法家政治方案的现实可行性。本文认为,“礼”的共同实践是培养德性的必要过程,并对于解决无所不在的“囚犯困境”、维持社会凝聚力和促进社会合作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上,既然“礼”已成为中国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五四运动全盘否定礼制的激进主张必然削弱并最终摧毁传统社会宪章的约束力和凝聚力,并导致连绵不断的战争与混乱。文章最后讨论了“礼”的现代意义,尤其是一部“活的
宪法”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功能。
【关键词】道德;和谐
【全文】
王何必曰利? 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
《孟子·梁惠王上》
一、引言
《孟子》开篇这段话虽然隐含着“仁政”的历史局限性,却直截了当地揭示了法家理性主义逻辑的内在矛盾,而理性主义不仅是中国古代法家的出发点,而且也是现代自由民主的理论基础。[1] 对于梁惠王提出的狭隘自利问题--“何以利吾国”,孟子的回答是这种提问方式本身就已经破坏了答案。只要统治者仍然将注意力集中在利益之上,他最终将发现自己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尽管看起来很“理性”,对自我的过度关注往往以预想不到的方式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在那个年代,像梁惠王这样的君主确实被认为“拥有”自己的国家,也就是他全权负责国家的统治并可从成功统治中获得正当利益、维持自己的权力和地位;但吊诡的是,要对国家以及“有国”者自己有利,君主必须看远一些,将目光从利益转移到仁义等基本道德原则。在孟子看来,惟一自圆其说的解决方案在于践行这些道德原则,而统治者的利益只是这个过程自然生成的“副产品”而已。[2]
孟子所代表的儒家主流观点受到同时代兴起的法家学说的迎头抨击。根据这个新兴学派的代言人--商鞅和韩非,人是一种利己动物,主要受物质利益和利己主义动机所驱使。对于统治社会来说,道德说教是徒劳无益的,因为无论如何强化道德教育,能够成为尧舜的必然只是凤毛麟角,而统治是关系芸芸众生的“众人之事”;统治者只有依靠理性设计的法律,通过规定适当的奖惩来调整普通人的行为动机,才能维持王国的秩序和力量。与道家的浪漫主义与墨家的实用主义合流,法家尤其反对儒家通过礼治实现德治的主张,认为强化个人道德对于国家治理来说是完全无效的工具。两千多年后,当激进的五四知识分子再次无情攻击儒家传统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只是在完成他们的法家祖先一直没有完成的任务,不过这一次他们终于成功了;虽然他们寻求取代儒家道统的西方文化价值并没有确立起来,传统道德大厦终于倒塌下来,继之而来的是长期社会和政治失序。如果说五四知识分子和法家共享一条“一以贯之”的主线的话,那就是现代理性选择思维;[3]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这种思维在其“核心版本”中得到了完整系统的表述。[4] 追随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传统,美国主流学派一直在寻求自由、民主与宪政的纯粹理性基础,[5] 但是他们似乎共同忽视了狭隘理性社会的内在矛盾,而现代理性选择研究本身也深入揭示了这种矛盾。[6] 事实上,逻辑严密的理性选择推理反而证实了孟子所表达的儒家智慧。
毋庸置疑的是,和谐、秩序和繁荣是中国各大古典学派都拥护的社会理念,但是实现这些理念的途径却显著不同。[7] 法家学派完全依靠法治和惩罚,儒家则极为强调仁义道德原则以及“礼”的实践。在本文,笔者初步审视了德治、法治及其与社会和谐之间的关系。众所周知,缺乏基本道德支持的法治是不足以实现社会良治的,[8] 但是绝大多数这类主张似乎都是依据一般推理,而非确凿的实际证据。本文尝试从中国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下检验儒法两派论争的具体层面,焦点在于基本道德规范对社会和谐与繁荣的作用。通过分析狭隘理性社会的天敌--“囚徒困境”及其相关的集体行动问题,[9] 本文寻求为儒家礼制所包含的传统道德规范的社会作用提供部分辩护。沿着孟子的思路,笔者认为社会和谐建立在一套普遍接受的基本行为规范基础上;这套基本规范构成了成文或不成文的“社会宪章”,而“礼”正是这部“铭刻在人民心中”[10]的宪章,并在历史上发挥了凝聚传统中国社会的独特作用。[11] 现代人经常指责儒家礼制绝对压制个人自由,但是实际上“礼”为中国保留了有限程度的地方自治,并有效抵制了法家政权一再堕入的中央极权和专制暴政的陷阱。
本文的论据是“功能主义”的,[12] 其基本假定是道德规范的正当性主要来自其对现实社会的功用。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本文的焦点限于“礼”的外在层次,也就是其社会与政治功能,这并不排除“礼”也可以在内在道德层次上获得正当性。[13] 近年来,随着以孟子为主线[14]的新儒学的再度兴起,“礼”往往被认为是实现终极道德目标--“仁”--的有效手段。[15] 无疑,秩序与和谐只有在促进良好生活的基础上才能获得终极意义。然而,新儒学也不乏批评者,[16] 原因之一就是它确实存在退缩到内在自我的自然倾向,从而容易忽视“礼”用以承载社会、政治、文化等功能的外部结构。在个人自由主义的广泛影响下,当今相当时新的潮流是否认社会规则和习俗的作用,将其和“社会控制”、“操纵”或“文化规程”(cultural programming)等贬义语联系在一起。然而,忽视“礼”的社会、文化和政治功能显然是一个错误。虽然缺乏“仁”的指导,“礼”确实是盲目和任意的,就像战国法家和五四知识分子主张的那样,沦为维护既得利益、阻碍社会进步的工具;但是缺乏“礼”的充实,“仁”必然是神秘和空洞的。[17] 毕竟,正如公民的道德和守法习惯是社会和谐的必要保证,和谐的社会秩序也是个人修身和道德实践的制度性条件。正是因为忽视了“礼”对于维持秩序与和谐的外在社会功能,战国法家的帝国政治战略和五四运动的文化现代化努力都同样以失败告终。
本文的主要论点分为两部分。首先,本文考察法家否定“礼”对于社会秩序的必要性与可取性的论点。传统中国历史反驳了法家信仰,也就是通过法律调整人的利益和动机就足以维持一个狭隘理性国家。现代理性选择理论所揭示的社会悖论进一步证明,法家主义是不现实的政治纲领。其次,为了解决上述社会悖论,笔者主张礼治和德治对于凝聚社会并产生合作行为是必不可少的。为了将普通人从小培养成公平正义和值得信任的君子,基础教育尤其至关重要。为了协调儒家内部关于人性的争论,这部分探讨和借鉴了董仲舒的学说。他认为人的内在德性只是一种潜质,而非已完成的现实状态,因而需要积极的社会引导才能完成人格发展,而“礼”所体现的儒家道德规范正满足了这种人格发展需要。事实上,“礼”构成了中国文化的核心部分;以五四时期为代表的激进现代化运动全盘否定传统道德,最终必然削弱乃至摧毁凝聚中国社会的基本价值规范的约束力,进而产生长期的战争和动乱,而非五四知识分子所期望的进步和发展。总的来说,儒家论点关于人性的假定更复杂也更合理,因而比法家论点更有说服力。虽然法家和现代理性选择理论具有共同之处,都试图在人性理性自私的假定之上建构公权力,但是中国经验表明,看上去非理性的基本道德承诺对于维持社会和谐、合作与繁荣仍然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