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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简介】
李海滢,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注释】即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借鉴张文显教授的观点,基石范畴是核心范畴中的主导范畴,它构成了某一学科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基石,并进而构成了该学科整个理论体系的基石。由于这一基石地位和基石作用,我们称之为基石范畴。参见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根据博登海默的解释,所谓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官方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与法规、行政命令、行政法规、条例、自治或半自治机构和组织的章程与规章、条约与某些其他协议,以及司法先例。所谓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考虑,这些资料和考虑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阐述与体现。如正义标准、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质的原则、个别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倾向以及习惯法。参见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95-396页。
国际刑法的两重性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其一,起源的两重性。国际刑法是由国际法中的刑事方面和国内刑事法中的涉外方面结合而成的独立的体系。其二,体现意志的两重性。国际刑法在体现国际社会共同意志的同时,自然也体现了作为国际社会组成体的国家的意志。其三,惩处对象的两重性。作为国际刑法惩罚对象的国际犯罪,往往也是某一国家国内刑法所规制的犯罪。其四,执行方式的两重性。目前,国际刑法的执行方式有两种,即国际刑事机构的直接执行和国内司法机构的间接执行。
按照传统观点,犯罪的管辖与刑法的适用属于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一般与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等内容一起设置于刑法学的绪论或总论之中。而国际刑法学是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于一身的独立的法律学科,国际刑事管辖及国际刑法的适用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又存在前后操作、运行上的紧密联系,因此笔者将国际刑事管辖与国际刑法的适用也放到程序论中。

【参考文献】[1]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25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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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海滢.国际犯罪的类型研究:回顾、反思与探寻[J].当代法学,2007,(6):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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