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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国际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以中国现行理论为基点

李海滢


【摘要】国际刑法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以国际犯罪为基石的国际刑法学,在体系设置上当然地有别于国内刑法学和国际法学。同时,国际刑法学毕竟是一门理论科学,理论研究的开放性和前瞻性,决定了我们在设置国际刑法学的体系时,应采取发展的眼光,将目前国际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但又尚未纳入国际刑事立法或司法规制视野的问题,也纳入国际刑法学的研究范畴,以适应国际犯罪与国际刑法的动态发展。
【关键词】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学;国际犯罪;体系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国际刑法学是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其所要研究的,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内刑事法,而是国际公约中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的各种刑事法律规范。由此也决定了国际刑法学是一个更为广阔的研究领域,是刑法学的分支学科--国内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和比较刑法学--所无法比拟和取代的,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着某些共同的成分和密切的联系[1]。这是因为,翻开刑法史,最初的犯罪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国内刑法上的犯罪,且是单纯的国内犯罪。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增强,公民的跨境活动迅速发展起来。在这种背景下,早期的国内犯罪逐渐衍生出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等三种新型犯罪模式。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刑法只能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其最初的实践主要表现在制裁海盗罪、战争罪和贩卖奴隶罪三个方面[2]。而伴随国际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国际刑法,作为规定和制约国际犯罪的法制空间:从传统的重点犯罪,如战争犯罪,到新兴的热点犯罪,如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其规制对象日益扩展;从国家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到国际刑事法院的直接审判,其执行模式不断增加和进化;从被动、机械到主动、灵活,其立法反应亦更加符合法律的及时性与预见性要求。


  

  就法律属性而言,国际刑法虽然起源于国内刑事法和国际法,其内容来源于国内刑事法的国际部分和国际法的刑事部分,其发展也有赖于各国国内刑事法和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但国际刑法调整对象的独特性决定其既不属于国内刑事法的组成部分,也不从属于国际法。国际刑法是由国内刑事法中的国际方面和国际法中的刑事方面相互借鉴交融而逐渐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这种独立的品格是从国际刑法诞生之日起就具备的,其决定了国际刑法有自身独特的存在价值和根据,也决定了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刑法学作为交叉学科的独立的学科地位和学科体系。


  

  目前,关于国际刑法学的体系架构,国内学者并未形成统一意见,但根据其共性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种代表性模式:


  

  一是“绪论--实体论--程序论”模式。如黄肇炯教授在其《国际刑法概论》一书中将国际刑法学分为三大部分:第一编是国际刑法导论,包括国际刑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和发展,国际刑法的原则,国际犯罪的概念及一般构成,国际刑事责任和刑罚;第二编是国际刑法的实体法规范,包括主要由国家实施的灭绝种族罪与主要由个人实施的犯罪;第三编是国际刑法的程序法规范,包括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合作、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移管、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刑法与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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