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上述刑事管辖的局限和管辖权的冲突,或者说是刑事司法本身的特点和现状,决定各国在追诉国际犯罪时不得不谋求与其他国家的合作。这种“合作”除了学界一直强调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外,还应当把国际刑事立法合作纳入国际刑法学的研究视野。这是因为,目前国际社会上适用国际刑法的基本模式是间接适用模式,即通过各个国内刑法和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把国际刑法的制裁性规范适用于国际犯罪人。因此,间接适用模式包含着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是国际刑法的国内适用;二是国家之间的刑事合作[1],而这两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立法方面的合作,尤其是第一个方面更是以立法合作为基点。具体说来,国际刑事立法合作主要包括国际刑法方向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签署和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在刑事方面的接轨。而所谓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在刑事司法方面的合作。其具体措施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引渡、刑事司法协助、刑事诉讼转移管辖、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三、国际刑法学体系的重构


  

  国际刑法的“刑事法”本质与“国际性”特性,决定了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刑法学在体系设置上必然有别于国内刑法学和国际法学,当然更不是二者的“嫁接”。同时,国际刑法学虽然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以国际犯罪为基石,但是其毕竟是一门理论科学。理论研究的开放性和前瞻性,决定了国际刑法学应当立足于现行国际刑法规范和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但又不能受此困顿。只有当理论研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利弊剖析并提供具有参考意义的指导时,其才真正实现了自己的价值。因此,在设置国际刑法学的体系时,应采取发展的眼光,将目前国际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但又尚未纳入国际刑事立法或司法规制视野的问题,也纳入国际刑法学的研究范畴,以适应国际犯罪与国际刑法的动态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把国际刑法学分为绪论、实体论和程序论三大部分。其中,绪论是对作为独立学科的国际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国际刑法的展开,可以借鉴张旭教授主编的《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中的思路,将绪论部分再分为国际刑法学概论(主要包括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体系等内容)、国际刑法本体论(主要包括国际刑法的概念、性质、渊源、基本原则等内容)、国际刑法演进论(即对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予以阐述)。实体论是对国际刑法实体规范的认识与概括,具体又可分为国际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罪刑各论三部分。其中,国际犯罪论主要包括国际犯罪的概念、本质、构成、分类等内容。刑事责任论主要包括刑事责任的概念、依据、实现(即国际犯罪的刑罚和非刑罚措施及其适用)、消灭等内容。罪刑各论主要包括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侵犯人类基本权利的犯罪、破坏国际秩序的犯罪、危害公众利益的犯罪、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等五部分,这是以国际犯罪侵害的法益及其严重程度为视角所做的分类。其中,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具体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和非法持有和使用武器罪。侵犯人类基本权利的犯罪包括种族隔离罪、种族歧视罪、劫持人质罪、奴隶制及相关犯罪、国际贩卖人口罪、酷刑罪和非法人体试验罪。破坏国际秩序的犯罪具体又可以分为四类:破坏国际交往秩序的犯罪;破坏国际航空秩序的犯罪;破坏海上公共秩序的犯罪;破坏国际邮政秩序的犯罪。破坏国际交往秩序的犯罪主要指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破坏国际邮政秩序的犯罪主要指非法使用邮件罪;破坏国际航空秩序的犯罪包括劫持航空器罪、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和危害国际航空罪;破坏海上公共秩序的犯罪包括海盗罪、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罪、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和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而危害公众利益的犯罪具体包括国际毒品犯罪、充当外国雇佣军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国际环境犯罪、国际贩运淫秽出版物罪和网络犯罪。最后,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主要由以下几项具体国际犯罪组成:毁坏、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妨害国家货币罪;洗钱罪;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10]。而程序论是对国际刑法程序规范的认识与概括,是对国际刑法运行与操作的理论反映。其具体应包括国际刑事管辖论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论两部分,前者主要是对国际刑事管辖与国际刑法的适用的研究⑤,后者主要是对引渡、刑事司法协助、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内容的研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